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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2 00:00 查看全文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贯彻落实“以投资者为本”理念,积极助力资本市场内在稳定性建设,健全和完善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决策机制,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在充分考虑公司战略规划、股东回报、公司财务状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制订了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如下:

一、本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本规划根据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股东的合理诉求、公司现金流状况等因素,结合行业监管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并充分考虑证券行业特点,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在符合净资本监管要求以及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要求的前提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主要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经营发展资金需求、净资本需求、外

部融资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回报规划与机制。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公

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应充分考虑公司净资本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等因素。在公司盈利、符合证券公司净资本等监管要求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值;

12.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资金支出等特殊情况发生;

3.公司现金分红方案实施后公司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监管部门规定。

公司在具备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三)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现金分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前提下,以及在考虑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以股票方式分配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情况下,公司可采取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当期的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以及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上述第3项规定处理。

四、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及监督机制

(一)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在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的基础上制订。董事会拟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二)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2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三)监事会(或类似有权机构,下同)应对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方案的行

为进行监督,对董事会所制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由半数以上监事表决通过。当董事会做出的利润分配方案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有权要求董事会予以纠正。

(四)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五)公司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由于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或者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拟定,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需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表决通过。

(六)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

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七)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董事会应当在认真论证利润分配条件、比例和公司所处发展阶段和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基础上,每3年制定明确清晰的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发展及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及时修订,确保规划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制定、调整股东回报规划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之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六、其他

3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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