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首创证券: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2-11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136证券简称:首创证券公告编号:2025-052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前三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0元(含税)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2/18-2025/12/192025/12/19

*差异化分红送转: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董事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6月25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授权、2025年10月29日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5年前三季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273333380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73333380元(含税),占2025年1-9月合并报表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34.01%。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12/18-2025/12/192025/12/19

1四、分配实施办法

(一)实施办法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二)自行发放对象

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三)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 A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税前每股人民币0.10元发放现金红利。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税。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9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

2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 A

股股票的股东(“沪股通股东”),其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向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

的有关规定,对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上市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

对于沪股通股东,公司统一按股息红利所得的10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红利为人民币0.09元。对于香

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

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A股股东一致。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

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10元。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实施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4976608特此公告。

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11日

3

免责声明:本页所载内容来旨在分享更多信息,不代表九方智投观点,不构成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投资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