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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25]A0334 号
致: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贵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13.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会召集。
贵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6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公开发布了《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审议事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及会议登记方式等事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6月25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13号楼北投投
资大厦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毕劲松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2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9:15-15:00。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均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资格。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提供的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股东代理人提交的股东
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
截至本次会议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862人,代表股份229243477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95%。
除贵公司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还包括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经查验,上述现场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已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经查验,本次会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全部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表
3决结果如下:
(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1602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36%;
反对543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6%;
弃权289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28%。
(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15746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24%;
反对51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22%;
弃权350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4%。
(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4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22915694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22%;
反对54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39%;
弃权316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9%。
(四)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中期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2915254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603%;
反对5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41%;
弃权356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6%。
(五)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度自营投资业务配置规模有关事宜的议案》
4同意22914731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80%;
反对604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63%;
弃权357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7%。
(六)逐项表决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2024年度关联交易及预计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6.01与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739708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8601%;
反对6925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934%;
弃权343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65%。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6.02与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18183643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55%;
反对65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58%;
弃权339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87%。
6.03与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其相关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2064317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497%;
反对69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338%;
5弃权338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65%。
现场出席会议的关联股东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回避表决。
6.04与其他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
同意22913898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9.9544%;
反对65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285%;
弃权39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171%。
(七)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14483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69%;
反对675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4%;
弃权310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37%。
(八)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1378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39%;
反对695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3%;
弃权360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8%。
(九)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董事考核结果的议案》
同意2291364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699.9533%;
反对702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6%;
弃权367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1%。
(十)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2291381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40%;
反对701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5%;
弃权352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55%。
(十一)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监事考核结果的议案》
同意2291449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70%;
反对652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84%;
弃权332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6%。
(十二)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实施债务融资及相关授权的议案》
同意22913477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25%;
反对7157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12%;
弃权3713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63%。
(十三)表决通过了《关于审议<首创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22913942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46%;
反对7001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305%;
7弃权34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9%。
(十四)表决通过了《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229143957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65%;
反对666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290%;
弃权32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0145%。
本所律师与现场推举的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现场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开披露单独计票结果。
经查验,上述第6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非关联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上述第1项至第5项、第7项至第14项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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