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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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
件以及《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年10月28日,公司
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2022年10月29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刊登《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出
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逾15天。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14点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鄞州大道东段1777号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2022年11月14日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即2022年11月14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3234626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6476%,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
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2名,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截至2022年11月7日下午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31234096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9.5345%。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3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113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9365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1131%。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32302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438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本议案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88927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089%;反对438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91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张灵芝
负责人:经办律师:
顾功耘张子夜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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