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一、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第 1—2页
二、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第 3—6页
三、附件…………………………………………………………… 第 7—10 页
(一)本所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 7页
(二)本所执业证书复印件……………………………………… 第 8页
(三)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复印件……………………………第 9-10 页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
天健审〔2026〕18154 号
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鉴证了后附的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威合金)管
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一、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本鉴证报告仅供博威合金为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二、管理层的责任博威合金管理层的责任是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相关资料,按照《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
68 号)的要求编制《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并保证其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注册会计师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博威合金管理层编制的上述说明独立地提出鉴证结论。
四、工作概述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五、鉴证结论我们认为,博威合金管理层编制的《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符合《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 号)的规定,如实反映了博威合金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实际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杭州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二〇二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证监会公告〔2025〕10 号)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2025 年 5 月修订)》(上证发〔2025〕68号)的规定,将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专项说明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2509 号),本公司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向公司原股东优先配售,优先配售后余额(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的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1700 万张,每张面值为人民币 100.00 元,按面值发行,发行总额为人民币
1700000000.00 元 , 坐 扣 承 销 和 保 荐 费 用 11132075.47 元 后 的 募 集 资 金 为
1688867924.53 元,已由主承销商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3 年 12 月 28 日汇入本公
司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另减除律师费、审计及验资费、资信评级费、法定信息披露费和发行手续费等与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直接相关的外部费用 2116981.13 元(不含税)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1686750943.40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证报告》(天健验〔2023〕754 号)。
二、发行申请文件承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本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披露的募集资金项目及募集资
金使用计划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
募集资金 铺底流动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建设投资
投资额 资金 或核准文号
3万吨特殊合金 2206-330212-07
107000.00 107000.00 85000.00 22000.00
电子材料带材扩 -02-368511
募集资金 铺底流动 项目备案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建设投资
投资额 资金 或核准文号产项目
2万吨特殊合金
2206-330212-07
电子材料线材扩 39900.00 39900.00 33000.00 6900.00
-02-368511产项目甬发改开放
1GW 电池片扩产
23100.00 23100.00 18100.00 5000.00 〔2022〕502 号
项目
/9811860383
合 计 170000.00 170000.00 136100.00 33900.00
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可转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使用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拟投入募集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进度 备注金额(万元)
3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带材扩产项目(原实施地 16216.64 已变更 /宁波项目)
3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
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带材扩产项目(变更后实 100329.60 建设中为变更后金额,见注 1施地摩洛哥项目)该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金额
2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
29380.67 已结项 为扣除节余募集资金后的
线材扩产项目金额,见注 2
1GW 电池片扩产项目 23100.00 已结项 /
注 1:本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7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26 年 4 月 23日召开公司 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变更并延期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根据复杂多变的国际贸易政策,为了应对多国的关税政策,并满足国际行业龙头客户需求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本公司拟对“3 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带材扩产项目”的实施地点、实施主体、项目总投资额和拟使用
募集资金金额进行变更,实施主体由全资子公司“宁波博威新材料有限公司”变更为全资子公司“博威合金新材料(摩洛哥)有限公司”、“博威合金”、全资子公司“宁波康奈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博威合金(香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实施地点由中国浙江省宁波市变更为摩洛哥纳祖尔,项目预计总投资 107648 万元(折合 15000 万美元),拟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100329.60 万元注 2:本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1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其他募投项目的议案》,同意将“2 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线材扩产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共计 10519.33 万元用于尚未完工的募投项目“3 万吨特殊合金电子材料带材扩产项目”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截至 2026 年 9 月 30 日,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80093025.47 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及置换情况
截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博威合金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金额为 368185956.78 元,具体情况如下:
金额单位:人民币万元自筹资金实际投入金额占总投资的
项目名称 总投资额 铺底流动
建设投资 合 计 比例(%)资金
3万吨特殊合
金电子材料带 107000.00 5436.42 5436.42 5.08材扩产项目
2万吨特殊合
金电子材料线 39900.00 13929.58 13929.58 34.91材扩产项目
1GW 电池片扩
23100.00 17452.59 17452.59 75.55
产项目
合 计 170000.00 36818.59 36818.59 21.66
2024 年 1 月 20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以及第五届监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的自筹资金的议案》。
上述募集资金置换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关于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支付发行费用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4〕7 号)。
(二)本期自筹资金预先投入情况
鉴于项目实施地非洲相关国家金融监管制度、银行业务规则与国内存在显著差异,当地银行不具备开立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管理要求的专项账户的条件。为严格遵守募集资金监管规定,本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将全部存放于境内银行开立的募集资金专户,根据项目建设进度,由境内专户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进行置换。综上所述,本公司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即从募集资金专户划附件 1:
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815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合法经营,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附件 2:
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815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执业资质,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附件 3:
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815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赖兴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本复印件仅供宁波博威合金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健审〔2026〕18154 号报告后附之用,证明许强是中国注册会计师,他用无效且不得擅自外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