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参加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本人在认真审阅并全面了解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提名刘俊杰先生为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本次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需的条件、能力和经验,符
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未发现其存在《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发现其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未发现其受到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或惩戒。
2、本次提名、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刘俊杰先生为公司董事候选人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1(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薛健孙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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