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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法律法规适用之目的,中国境内特指中国内地)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6年6月9日召开的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经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2026年3月11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2026年4月29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4.公司2026年5月20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的《富士康
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
5.公司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7.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8.公司本次股东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9.其他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2026年3月10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
2026年5月20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刊登了《股东会通知》,通知于2026年6月9日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9日14点00分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南区科苑大道与学府路交汇处高新区联合总部大厦52层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郑弘孟主持。
3.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日期、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中公告的日期、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伙企业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以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1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6,805,004,5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84.7329%
根据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9,937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73,996,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3.3487%。
包括沪港通统一投票主体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人数共计9,99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7,479,001,1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约88.0816%。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以外,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视频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我们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交易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同意17,477,985,3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430,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584,88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2.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同意17,477,983,56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1%;反对428,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4%;弃权588,78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3.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同意17,478,230,3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5%;反对411,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3%;弃权359,4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4,385,7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39%;反对411,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9%;弃权35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62%。
4.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
同意17,478,253,25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57%;反对399,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2%;弃权34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4,408,66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56%;反对399,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0%;弃权348,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54%。
5.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同意776,408,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8%;反对404,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482,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76,408,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858%;反对40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20%;弃权482,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22%。
就本议案的审议,China Galaxy Enterprise Limited、富泰华工业(深圳)有限公司、Ambit Microsystems(Cayman)Ltd、富士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电子(郑州)有限公司、Argyle Holdings Limited、Joy Even Holdings Limited、RichPacific Holdings Limited、Robot Holding Co.,Ltd、Star Vision Technology Limited、Hampden Investments Limited作为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6.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7,477,656,3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3%;反对745,5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 599,204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811,8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22%;反对745,5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42%;弃权599,20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36%。
就本议案的审议,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及其他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7.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续聘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7,425,303,75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7%;反对 51,973,0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73%;弃权1,724,40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1,459,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0951%;反对51,97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7794%;弃权1,724,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55%。
8.关于制定《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7,477,700,18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25%;反对668,6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弃权632,3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7%。
9.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同意17,477,601,22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9%;反对736,15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弃权 663,772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73,756,6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981%;反对736,15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35%;弃权663,7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4%。
就本议案的审议,持有公司股份的公司董事及其他关联股东进行了回避表决。
相关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100%及相关数据占比尾数不符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富士康工业互联网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北京市金估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
苏峰
从群基
负责人:
龚牧龙
二〇二六年六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