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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新城控股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

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形成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投资价值,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新城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不

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和有关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开展。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内部信息的保密,避免和防止由此引发泄密及导致相关的内幕交易。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第八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但不以宣传广告材料等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九条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为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唯一信息披露机构,公司任何部门及个人对外界披露、报道、采访中涉及的公司信息均不代表公司披露信息及公司立场。公司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通过董事会办公室适当回应。

第十条公司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

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及时更新和丰富公司网站的内容,可以将新闻发布、公司概

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

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二条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三条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下称“来访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咨询、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来访者需事前发函或电话沟通来访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工作情况,负责统一安排,董事会办公室配合做好接待工作。机构投资者调研接待流程如下:

1、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待前请来访者提供来访目的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

并进行预约登记,由董事会秘书审定后交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2、来访者需填写承诺书,同时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接受来访者来公司调研后,及时填写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

对于来访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知会公司。发现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

第十四条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第十五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六条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及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外,在认为必要时可以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八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在董事长领导下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具体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公司各部门、下属的分、子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九条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董事会秘书应以适当方式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以提高其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二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

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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