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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城控股:新城控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8 00:00 查看全文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6年3月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使薪酬管理制度科学化、规范化、合理化。

(二)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使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相符。

(三)激励与约束并重的原则,使薪酬的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四)长远发展的原则,使薪酬水平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第四条公司应当结合行业水平、发展策略、岗位价值等因素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的薪酬分配比例,推动薪酬分配向关键岗位、生产一线和紧缺急需的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倾斜,促进提高普通职工薪酬水平。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薪酬的构成与确定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

长期激励收入等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非独立董事按其在公司担任的职务以及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未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应在公司领取薪酬,但仍适用本制度其他规定。

第八条公司独立董事实行固定津贴制度,津贴的标准由股东会审议决定,除此以外不再发放薪酬。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独立董事行使职责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十条非独立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董事的绩效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确定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

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二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2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放部分。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四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十五条公司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等激励机制。公司的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自2026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

第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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