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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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并承诺,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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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2025年第3次例会决定召开,由董事会召集。
-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30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公告了《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会议通知内容包括: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参加人员、投票注意事项、登记方法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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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025年9月16日14点00分,本次股东大会于上海市长宁区空港一路458号上海虹桥机场华港雅阁酒店副楼三楼金合欢厅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9月16日.本次股东大会同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程序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54人,代表股份1,015,416,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610%.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822,387,201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02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448人,代表股份193,029,11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589%.
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及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设计票人和监票人三人,由两名股东代表和一名监事代表组成,本所律师与前述人员共同统计了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1,009,478,38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152%;反对票5,858,129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769%;弃权票79,8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9%。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4,479,71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8%;反对票836,4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4%;弃权票100,2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3、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4,474,41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72%;反对票83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1%;弃权票108,6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7%。
4、关于撤销公司监事会并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4,433,51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032%;反对票872,3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59%;弃权票110,5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9%。
5、关于签署货运物流框架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371,511,315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463%;反对票835,1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242%;弃权票109,900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95%.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2,869,481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1594%;反对票835,1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451%;弃权票109,9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955%.
本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关联股东中国东方航空集团有限公司已对本议案回避表决,合法合规.
6.00关于选举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如下:
6.01关于选举王永芹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2,135,722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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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76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0,533,888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525%。
6.02关于选举张职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票1,012,040,126股,占参加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75%.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票10,438,292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560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航空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大成 (上海)律师事务所
(盖章-
主任:
经办律师:
应仕海律师
经办律师
鲁一思律师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