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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真格 建制度 投资者保护体系“立柱架梁”

上海证券报 03-14 00:00

强监管、严执法,资本市场“安全网”愈织愈密。

3月13日,中国证监会党委书记、主席吴清主持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两会期间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国两会精神,研究部署证监会系统抓好贯彻落实的具体举措。

会议指出,强化监管执法,突出打大、打恶、打重点,严厉打击财务造假、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行为,健全资本市场法规制度,加快健全私募基金“1+N+X”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完善投资者保护制度,切实提升监管执法的有效性、震慑力。

投资者是市场之本,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资本市场工作政治性、人民性的集中体现。在拥有超2.5亿投资者、其中95%以上为中小投资者的A股市场,投资者保护工作不仅关乎亿万家庭的财产安全,更是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基石。

时值“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多位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向上海证券报记者分析称,回顾过去一年的投资者保护工作,可以看到一条清晰的主线:通过严格的监管执法、有力的权益救济和全链条责任追究,多措并举,致力于构建一个让投资者更加放心的市场环境,为资本市场向新向优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长牙带刺” 重点打击财务造假

最高人民法院数据显示,2025年,全国法院审结涉证券、期货、基金等资本市场案件2.5万件,同比增长53.6%。案件多以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为被告。其中,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在证券纠纷中占比高达96.3%。

另一个颇具信号意义的数据是,2025年共有16家上市公司因严重财务造假而退市,数量远超往年。

“扶优除劣,有效清除市场‘害群之马’,这彰显了监管部门净化市场生态和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坚定决心。”安永大中华区审计服务市场联席主管合伙人汤哲辉表示,监管部门围绕财务造假综合惩防、上市公司监管等出台多项规则,以机制来防范财务造假,有助于构建“不敢造假、不能造假、不想造假”的市场生态。

中国会计学会副会长黄世忠分析称,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的财务信息披露,关乎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效率和效果,财务造假扭曲和干扰了资源配置效率,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财报可信度指数显示,低财报可信度的公司占比近年来持续下降,表明对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的治理初见成效,有力维护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黄世忠建议,能有更多的财务造假案件移交公安机关,让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财务造假责任人和配合造假第三方的刑事责任,尽快扭转财务造假责任追究“两多一少”(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追究多,刑事责任追究少)的局面,从而对财务造假和配合造假的责任人形成更大的法律震慑力。

立体追责 “追首恶”与“惩帮凶”并重

近日,证监会对天风证券为武汉当代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法提供融资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

证监会称,公司治理是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的根基,合规风控是证券公司稳健发展的生命线。从天风证券违法违规案例看:一方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违法利用证券公司融资、侵蚀证券公司利益;另一方面,证券公司突破合规底线、配合股东违法违规,性质恶劣,必须依法从严惩处。

2025年,证监会从严查处东旭系、东方集团等重点案件,在越博动力案件中首次对配合造假的第三方同步追责,形成有力震慑。

可以看出,监管执法的理念已从事后对单一主体的处罚,升级为对造假全链条、全环节的立体追责。

黄世忠介绍,大量财务舞弊相关研究表明,财务造假行为的发生往往并非审计单位单独实施,而是形成了由被审计单位主导、第三方配合的造假利益链。针对这种系统性、团伙性的内外串通财务造假,既追究上市公司财务造假也追究配合造假的法律责任,对财务造假者和配合造假者形成强大的震慑力,可谓切中要害、标本兼治。

国浩金融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主任黄江东进一步解读了“立体化”追责的深层影响:此前财务造假往往被视为上市公司单方面的行为,中介机构或上下游企业常抱有侥幸心理,认为只需配合即可获利而无需承担重责。如今的全链条追责模式,通过行政、刑事、民事“立体化”追责,彻底斩断了造假的利益链。

制度创新 提升投资者维权质效

自2021年康美药业案以来,中证投服中心已发起5单特别代表人诉讼,包括康美药业案、泽达易盛案、金通灵案、美尚生态案和锦州港案。截至2026年2月,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获赔的投资者超10万人,累计获赔金额近36亿元。

“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则是近年来投资者保护工作的另一亮点。

2025年4月,上海金融法院公开宣判原告刘某某、郑某某诉被告上海金力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袁某、罗某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该案采用示范判决机制进行审理,也是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来,全国首例因上市公司董监高(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称)未履行公开增持承诺引发的证券侵权纠纷案件。

谈及“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的意义,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江璐分析称,若以传统纠纷化解模式处理证券虚假陈述、债券违约等涉众型金融纠纷,很可能会发生因过度侧重投资者维权而导致批量诉讼围攻上市公司,引发账户冻结、现金流断裂、经营失序等连锁反应;或者因过度迁就上市公司经营而弱化投资者保护,加剧中小投资者举证难、维权成本高、赔偿兑现慢等困境。

而“示范判决+类案调解”机制通过先精审示范、后批量调解,既守住了投资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底线,又为上市公司合规经营留足空间,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提供了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保障路径,彰显了司法创新在平衡利益、化解风险、稳定预期中的核心作用。

展望未来,投资者保护水平的持续提升,需要凝聚各方合力。

黄江东总结称,应织密全链条法治防护网、打通高效便捷维权通道、夯实上市公司价值根基、强化协同共治与生态培育,让投资者“投得放心、亏有救济、赚有回报”,全面增强获得感与安全感,为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注入长期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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