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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1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162证券简称:天风证券公告编号:2025-030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164号)同意,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147601476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2.71元,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3999999999.60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人民币18833000.69元,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981166998.91元。截至

2025年6月12日,募集资金已足额划至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专户。2025年6月12日,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到位情况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5]-00005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法律、法规,并经公司股东会及董事会的授权,近日,公司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国泰海通证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内容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的要求,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元

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号存储金额天风证券股份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421421088015003490459999.60限公司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支行055303

天风证券股份有平安银行武汉分行营业部192025052899261500000000.00限公司

天风证券股份有中国银行武汉珞狮路支行5625885217772000000000.00限公司

注:表中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包括部分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如下:

1、公司在上述银行开设专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投资交易业务、财富管理

业务、偿还债务及补充营运资金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与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国泰海通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

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国泰海通证券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国泰海通证券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国泰海通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国泰海通证券提供有关募集资金专户的资料。国泰海通证券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4、公司授权国泰海通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杨帆、杨辰韬可以随时到开户

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国泰海通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国泰海通证券。

6、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

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开户银行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国泰海通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国泰海通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国泰海通证券

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公司出具对账单、抄送给国泰海通证券或者

国泰海通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国泰海通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可以主动或在国泰海通证券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国泰海通证券发现公司、开户银行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

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法律,本协议各方如发生纠纷,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任何一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本协议项下的任何规定而给其他方造成损失,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并赔偿守约方因此而遭受的所有损失和费用。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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