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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风证券: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02-14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162证券简称:天风证券公告编号:2026-006号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行政监

管措施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2月1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下发的《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59号)和《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60号),具体情况如下:

《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及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59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天睿投资有限公司: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经营突破业务范围、管理的部分私募基金产品运作不规范、私募债存在非市场化发行等问题。

以上事实有公司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

十五条和第二十三条第(七)项、《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证券公司私募投资基金子公司管理规范》(中证协发[2024]84号)第十九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等规定。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2号)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三十三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180号)第六十八条等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新设私募基金产品1年及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湖北证监局关于采取暂停相关业务、责令处分有关人员及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事先告知书》(编号:鄂证监机构字[2026]60号)原文内容如下: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融产品业务2年、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推介非公司代销的金融产品的情形;公司违规与武汉当代天信财富管理有限公司协同开展业务;公司违规销

售福升安心稳健1号私募基金;公司经营决策不审慎,对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管控不力,未有效控制风险。

此外,公司还存在2022年业绩预告信息披露不准确、个别研究报告制作和发布不规范、个别投资银行类项目执业不规范、组织架构与私募基金业务整改不到

位、人员管理及备案工作不规范、物业子公司经营范围事项违反承诺等问题。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经营管理、内部控制与合规风控存在缺陷。

以上事实有公司报告、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

第四条、第八条,《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监机构字[2003]260号)第十二条,《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5号)第二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第二十五条、第四十八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条、第十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95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证监会公告[2022]16号)第十二条第一款等规定。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七十条第一款、《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

令第195号)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等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采取暂停开展代销私募金

融产品业务2年、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管措施。

对此,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公司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公司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正式的监督管理措施决定。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将《告知书回执》(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国有控股后,公司在控股股东的指导支持下,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优化完善治理体系,建立“三重一大”决策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健全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考核。公司诚恳接受监管处理,并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整改,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不断提高规范化运作水平。

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公司相关信息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或发布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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