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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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2026年5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16日14:00在山东省威海市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台湾路67号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6月16日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42,462,03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077%。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列席会议的人员
除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会。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40,718,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785%;反对1,536,6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832%,弃权207,2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83%。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540,853,8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035%;反对1,483,4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734%,弃权124,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23,81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335%;反对1,483,49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9%;弃权124,7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146%。
3、审议通过《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薪酬总额及确定2026年薪酬标准的议案》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结果:同意35,674,52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80.5758%;反对8,405,5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8.9851%,弃权19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439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5,674,52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758%;反对8,405,55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851%;弃权194,4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91%。
4、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6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和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0,767,1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875%;反对1,525,9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813%,弃权168,9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3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437,11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44%;反对1,525,99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250%;弃权168,9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906%。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日常贷款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24,704,01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6.7264%;反对8,579,05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815%,弃权9,178,96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1.6921%。
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33,681,77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8.3814%;反对8,359,75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1.5410%,弃权420,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776%。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0,611,2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6588%;反对1,630,6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3006%,弃权220,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4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281,21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8162%;反对1,630,69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051%;弃权220,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787%。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年中期现金分红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40,849,04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7026%;反对1,501,89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0.2768%,弃权111,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0.02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6,519,01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52%;反对1,501,89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35%;弃权111,10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13%。
9、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9.01丁木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39,830,361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514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5,500,336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729%。
9.02林小彬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 530,383,138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73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46,053,113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2216%。
9.03单国玲女士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30,365,12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7.7699%。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46,035,10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906%。
9.04钟丹芳女士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39,265,882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108%。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4,935,857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019%。
9.05谷志福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39,224,19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03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4,894,16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4.4301%。
10、逐项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0.01赵磊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39,205,70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399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4,875,680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983%。
10.02张居忠先生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39,210,819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00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4,880,794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071%。
10.03王贞洁女士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39,249,174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4077%。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表决结果:得票数为54,919,149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4731%。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三角轮胎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李攀峰
沈国权
魏栋梁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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