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核查意见
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西矿集团、西矿资管合法存续,具有独立民事主体资格,不存在需要解散、终止或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西矿集团、西矿资管不存在《收购管理办
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的具体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持股情况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一)的规定,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为一致行动人。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因此,西矿集团与其全资子公司西矿资管持有的公司股份应合并计算。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以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5,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本次增持前,西矿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西矿资管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737120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3%。
(二)本次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根据《增持计划公告》,西矿资管基于对上市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信心及对上市公司价值的认可,为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决定自 2026 年 4 月 8 日起 6 个月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本次增持股份数量为公司总股本的 1.1%至 2%,即 26213000股至 47660000股。
(三)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截至 2026年 10 月 8日,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西矿资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87869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77%,已超过增持计划下限,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毕。
专项核查意见
(四)本次增持后增持人的持股情况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西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西矿资管持有公司股票 775906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601%。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系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增持,本次增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可以免于发出要约:……(四)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
发行股份的 3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 12 个月内增持不超过该公司已发行的 2%的股份;……”。
根据公司于 2026 年 4 月 8 日披露的《西部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以专项贷款和自有资金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6-015,以下简称“《增持计划公告》”),本次增持前,西矿集团及其一致
行动人西矿资管合计持有公司股票 73712004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0.93%。
截至 2026 年 10月 8日,控股股东之一致行动人西矿资管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 38786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277%,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后,西矿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西矿资管持有公司股票
77590694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2.5601%。
本次增持前,增持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30%,且该等事实持续超过一年。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增持人 12 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数量未超过公司已发行总股本的 2%。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可以免于发出要约的情形。
四、本次增持的信息披露义务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