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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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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北京银行”)的委托,指派两名律师现场见证北京银行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会议决议;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

4、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1月28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办法、议案内容以及投票方式等事项,其内容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会议材料于2026年2月5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2月12日上午9:00在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如期举行。北京银行董事长霍学文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载明的时间、地点一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个人股东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2,199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10,007,050,30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47.3303%。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系经董事会二O二六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

逐项审议,且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2月12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对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通过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选举关文杰先生为董事的议案

2、关于发行资本补充工具的议案

上述第1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本次股东会还对议案1及议案2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汪冬

见证律师:

康健

见证律师:

2026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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