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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银行: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2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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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本所”)接受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北京银行”)的委托,指派律师见证北京银行2025年年度股东会(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

2、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3、《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会议通知》);

4、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材料。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有关事实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召集,并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通知》于2026年4月28日以公告的形式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出席对象、登记办法、会议审议事项以及投票方式等事项。本次股东会会议材料于2026年5月14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

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5月21日在北京银行总行三层新闻发布厅如期举行。北京银行董事长关文杰先生主持了本次股东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情形。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法人股东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以及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自然人股东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相关资料的核查,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普通股股东和股东代理人所代理之普通股股东共计2,193人,所持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共计10,581,526,3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0474%。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上市规则》《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中所列各项议案系经董事会二O二六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本次股东会。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所列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且未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修改,也未对未列明的议案进行表决。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上午 9:15-9:25,9:30-1:30,下午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6年5月21日9:15-15:00。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果数据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

本次股东会对现场表决结果和网络投票表决结果进行了合并统计,通过了如下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5年度财务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26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5、关于聘请 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6、关于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7、关于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8、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9、关于对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授信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普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通过;第9项议案涉及的需实施回避表决的股东已经在投票时对相关议案表决事项进行了回避;本次股东会对第4、5、6、7、8、9项议案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天达共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汪 冬

见证律师:

邢冬梅

见证律师:

康健

2026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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