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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西电:中国西电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5-19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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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N

海问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

关法律”)及《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问,应公司的要求,指派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3年5月议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表决程序、

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以及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表决结果是否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会议所

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

见。本所律师假定公司提交给本所律师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有关人员的居民身

份证、授权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真实、完整,资料上的签字和/或印章均是真实的,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者原件一致。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于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PARTNERS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号财富金融中心20层(邮编100020)

电话(Tel):(+8610)8560,6888传真(Fax):(+8610)8560 6999www.haiwen-law.com

北京BEIJINGI上海 SHANGHAII深圳SHENZHENI香港 HONGKONGI成都 CHENGDUI海口HAIKOU

1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8日、2023年5月13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

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刊登

了《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国

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以下统

称“会议通知公告”),对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事项、有权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和其他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现场会议于2023

年5月18日在西安天翼新商务酒店(西安市莲湖区西二环南段281号)召开;

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

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2023年5月18日9:15-15:00。

经核查,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公告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

本次会议由公司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赵启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2,659,042,0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51.87%。本所认为,程规定的资格,有权出席本次会议及依法行使表决权。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会议通知公告中包含的提请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为:

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

3.关于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2022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6.关于2023年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7.关于2023年度接受外部银行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8.关于2023年度为所属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议案;

9.关于2023年公司拟开展有价证券投资业务额度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0.01孙鹏;

10.02李亚军;

10.03赵立涛;

11.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1.01刘武周。

经核查,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提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经核查,本次会议现场会议采取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现场

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上述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前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

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有效。

3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西电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见证律师:

负责人李丽萍李丽萍

张继平+张生许敏汗的的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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