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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铁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 03-21 00:00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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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

德恒01G20260021-001号

致: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王浚哲律师、闫彦鹏律师(以下合称见证律师)出席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见证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要求,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见证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见证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见证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文件资料,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有关副本和复印件分别与正本和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见证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用以说明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见证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查验,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同意授权董事长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具体时间和地点。

2026年3月2日,公司董事会在规定媒体发布了《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对象、股权登记日、会议审议事项、投票方式、会议登记方法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2026年3月20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见证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031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20,297,05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697600%。其中:境内上市内资股(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030名,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7,015,932,559股;境外上市外资股(H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4,364,500股。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公司董事长戴和根先生主持,公司全体董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见证律师和其他相关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各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表决票经监票人、计票人清点,由监票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

(三)经统计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增补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1.01《增补裴眠山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1.02《增补陈志明先生为公司执行董事的议案》

上述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同意,获得有效表决通过。

(四)本次股东会召开情况已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签字并存档。

本所见证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见证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见证律师、本所负责人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六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国律师事务所(监章)

9负责人:

王丽

见证律师:

王浚哲

闫彦鹏

2□) 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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