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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1-08 查看全文

索 引 号 bm56000001/2024-00000701 分 类

发布机构 发文日期

名 称 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文 号 主 题 词

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作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在受托管理期间未严格遵守执业行为准则,存在未对发行人未披露相关重大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保持必要关注,未在2019年年度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中披露相关债务逾期及诉讼事项、当年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的基本情况与处理结果,未定期跟踪及披露募集资金专户运作情况等情形。你公司在受托管理过程中存在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情况,未能督导发行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相关信息,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5)》)第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证监会令第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1)》)第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2015)》第五十八条、第六十六条,《管理办法(2021)》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引以为戒,恪守勤勉尽责义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监管规则,加强业务质量控制,提升合规水平。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24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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