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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4-04 查看全文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赖观荣)

2023年,本人作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赖观荣,1962年12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人民银行福建省分行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办公室副主任;原闽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福建省闽南侨乡信托投资公司总经理;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嘉禾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主持工作)、总裁;信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北京中关村科学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监事长;深圳市远致富海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投委会委员;中科实业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现任中软国际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12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1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9项议案;召开董事会7次,审议了49项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7次,亲自出席会议7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4次,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8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会前认真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并从独立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后,本人参加了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选聘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类

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积极参与了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工作安排等与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进行商讨,并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审计及内控情况,就总体审计服务范围和方案、

2审计时间表、审计方法、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讨论,在后续审计过程中根据会计师工作开展情况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听取会计师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提升的相关建议,督促会计师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审计报告。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合规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七)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向本人发送监管动态和案例、最新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等,为本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行业动态、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提供充足便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协助,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预3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往来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的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认为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

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对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将督促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尽快推动整改工作;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4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的执业资质,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对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同意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亮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刘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披露的任职信息外,未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其具备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亮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

5资料,对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审核,第

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的提名人资格和提名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候选人简历,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情况。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2023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

6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

人将继续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职尽责,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78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朱青)

2023年,本人作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朱青,1957年5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历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讲师、副教授、教授、博士生导师;曾在欧盟委员会预算司和关税司工作实习以及在美国纽约州立大学管理学院和加州大

学伯克利分校经济系作高级访问学者。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泰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外部监事,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部监事,中国税务学会副会长、中国财政学会常务理事、财政部专家工作室专家。2023年6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1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自2023年6月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项议案;召开董事会3次,审议了8项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

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3次,亲自出席会议3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3次,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8月10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和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未召开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参加了全部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会前认真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并从独立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后,本人参加了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

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选聘年度审计机构、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各类必要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本人积极参与了2023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工作安排等与内部审计部门和会

计师进行商讨,并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审计及内控情况,就总体审计服务范围和方案、审计时间表、审计方法、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讨论。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

理状况和合规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七)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向本人发送监管动态和案例、最新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等,为本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行业动态、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提供充足便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协助,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预计范围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3(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认为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认为,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的执业资质,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

5人将继续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职尽责,不断提升公司规范

化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马光远)

2023年,本人作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独立董事,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马光远,1972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北京市境外融投资管理中心法律主管;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高级经理及法律主管;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合伙人。现任北京远见智观信息咨询中心总经理,民建中央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央电视台财经频道评论员,北京科技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兼任北京市政协委员、民建北京市金融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西城区

政协常委、经济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2023年6月至今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经自查,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自2023年6月本人担任公司独立董事以来,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审议了

1项议案;召开董事会3次,审议了8项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

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3次,亲自出席会议3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3次,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8月10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召开了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未召开董事会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参加了全部3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会前认真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并从独立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三)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报告期后,本人参加了2024年4月1日召开的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一次专门会议,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四)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

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选聘年度审计机构、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各类必要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五)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参与了2023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工作安排等与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进行商讨,并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审计及内控情况,就总体审计服务范围和方案、

2审计时间表、审计方法、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讨论。

(六)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

理状况和合规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七)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八)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向本人发送监管动态和案例、最新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等,为本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行业动态、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提供充足便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协助,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预计范围外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3(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认为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人认为,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

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的执业资质,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4(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4年,本人将继续提高履职能力,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职尽责,不断提升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56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郑振龙)本人郑振龙,2017年3月至2023年6月担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

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郑振龙,1966年3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厦门大学管理学院教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厦门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经济学院副院长、金融系副主任(主持工作);中国武夷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华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福建华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营口港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漳州片仔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厦门大学管理学院财务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厦门大学证券研究中心主任,兼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3月至2023年6月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担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1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8项议案;召开董

事会4次,审议了41项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4次,亲自出席会议4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4次,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薪酬与提名委员会

主任委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会前认真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并从独立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

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内部控制、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类必

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积极参与了2022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工作安排等与

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进行商讨,并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审计及内控情况,就总体审计服务范围和方案、审计时间表、审计方法、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等

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讨论,在后续审计过程中根据会计师工作开展情况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听取会计师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提升的相

2关建议,督促会计师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审计报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

理状况和合规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向本人

发送监管动态和案例、最新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等,为本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行业动态、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提供充足便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协助,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往来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的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

3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认为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

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对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将督促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尽快推动整改工作;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4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作为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对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提名、聘任等事项有关资料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充分行使独立董事职权。

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对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同意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亮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刘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披露的任职信息外,未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其具备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亮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审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的提名人资格和提名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候选人简历,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

5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情况。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张伟)本人张伟,2017年3月至2023年6月担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

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张伟,1977年4月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具有FRM(金融风险管理师)资格,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1年8月至2012年2月,历任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教研部研究实习员、副主任兼助理研究员;中国人民银行研究生部行政部副主任兼副研究员。2012年3月至今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校友办主任兼副研究员。2020年10月至今任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副院长。主要从事宏观经济、货币政策、汇率体制、股票投资、外汇投资、金融稳定机制、金融危机预警机制等方面研究。2017年3月至2023年6月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担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共召开1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8项议案;召开董

事会4次,审议了41项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4次,亲自出席会议4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4次,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1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4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发展战略委员会会议,会前认真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并从独立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

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内部控制、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类必

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积极参与了2022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工作安排等与

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进行商讨,并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审计及内控情况,就总体审计服务范围和方案、审计时间表、审计方法、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等

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讨论,在后续审计过程中根据会计师工作开展情况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听取会计师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提升的相关建议,督促会计师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审计报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

2理状况和合规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积

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六)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向本人

发送监管动态和案例、最新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等,为本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行业动态、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提供充足便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

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协助,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往来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的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3(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认为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

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对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将督促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尽快推动整改工作;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未发生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4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对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同意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亮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刘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披露的任职信息外,未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其具备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亮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审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的提名人资格和提名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候选人简历,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情况。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

5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2023年本人履职期间,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宫肃康)本人宫肃康,2017年12月至2024年2月担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宫肃康,1965年3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注册会计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央财政金融学院税务系教师;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财政审计所专管员;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天平正远财会咨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北京天平健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长治市潞安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监事。2017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担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9项议案;召开董事会7次,审议了49项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7次,亲自出席会议7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4次,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风险控制委员会委员和

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部8次审计委员会会议、3次风险控制委员会会议和4次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会前认真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并从独立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选聘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类

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积极参与了年度审计工作,就审计工作安排等与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进行商讨,并及时与会计师沟通审计及内控情况,就总体审计服务范围和方案、审计时间表、审计方法、重点关注领域、关键审计事项等几个方面进行了重点讨论,在后续审计过程中根据会计师工作开展情况和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沟通和讨论,听取会计师对于公司内部控制及管理提升的相关建议,督促会计师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审计报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

和合规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六)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向本人发送监管动态和案例、最新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等,为本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行业动态、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提供充足便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协助,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往来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的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32023年,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认为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

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对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将督促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尽快推动整改工作;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的执业资质,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4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

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3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对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同意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亮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刘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披露的任职信息外,未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其具备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亮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审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的提名人资格和提名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候选人简历,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5(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情况。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2023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67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孙广亮)本人孙广亮,2017年12月至2024年2月担任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东兴证券)独立董事。2023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积极维护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推动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现就2023年度履职情况作如下报告: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

本人孙广亮,1963年7月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律师,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曾任中国法律事务中心律师;北京市众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大商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大恒新纪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和合医学诊断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任,中信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17年12月至2024年2月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担任东兴证券独立董事期间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亦不存在其他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1(一)出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情况

2023年,公司共召开2次股东大会,审议了19项议案;召开董事会7次,审议了49项议案。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积极参加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认真审阅会议相关材料,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各项议题的讨论,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7次,亲自出席会议7次,其中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2次,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出席股东大会会议2次。

(二)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情况

2023年,本人担任公司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委员,出席了公司召开的全

部4次董事会薪酬与提名委员会会议,会前认真审阅议案材料,深入了解议案相关情况,并与管理层进行沟通交流,在表决过程中全部投了赞成票,没有投反对或弃权票的情况,并从独立性的角度发表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相关职权,按时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主动获取决策所需材料,对关联交易、利润分配、选聘年度审计机构、内部控制、提名董事候选人、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等各类

必要事项发表独立意见或事前认可意见,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本人参与了年度审计工作,与内部审计部门和会计师进行沟通交流,及时了解年审工作安排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等,并督促会计师按时、保质、保量提交审计报告。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密切关注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合规运作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和业绩说明会,就中小股东关注的问题与其进行沟通交流,广泛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和建议,此外,通过关注公司舆情信息等多种渠道,了解中小股

2东关心和关注的事项,积极履行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的职责,监督公司提高治理水平。

(六)现场工作情况

本人积极参加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公司为本人履职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定期向本人发送监管动态和案例、最新监管政策文件解读等,为本人及时、充分地了解行业动态、公司规范运作等情况提供充足便利;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协助,按规定要求及时发送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及会议材料,本人行使独立董事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积极配合,不存在拒绝、阻碍或隐瞒,干预本人行使职权的情形。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公司2022年关联交易情况及预计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所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及往来符合公司实际业务开展需要,有利于促进公司业务发展,不影响公司独立性,关联交易定价合理、公平,不存在损害公司非关联方股东及公司利益的情况,关联交易的程序安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3年,不存在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方案的情况。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3年,公司不存在上述情况。

3(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公司高度重视定期报告信息披露,严格遵守相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披露了相关定期报告,为投资者提供及时、充分、有效的信息。本人积极履行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方面职责,认为公司所披露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对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持续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已涵盖了公司运营的各层面和各环节,公司内部形成了较为完备的控制制度体系,能够对公司经营管理起到有效控制、监督作用,促进公司经营管理活动协调、有序、高效运行;公司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

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方面均建立和制定了

严格的控制制度,并得到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部审计部门及人员配备齐全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对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缺陷的情况,将督促公司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尽快推动整改工作;同意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在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前,本人在认真审阅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对《关于续聘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出具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基于独立判断和认真研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普华永道中天)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的执业资质,具有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及独立性,诚信状况良好,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及内控审计工作要求。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续聘普华永道中天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2023年,公司财务负责人未发生变化。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3年,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

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2023年2月1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变动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基于对候选人有关情况的了解及客观判断,同意董事会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刘亮先生为公司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刘亮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披露的任职信息外,未与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其具备担任公司相关职务的履职能力,不存在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符合《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刘亮先生的提名、聘任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023年6月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经审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的提名人资格和提名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审查候选人简历,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同意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股东大会选举朱青先生和马光远先生为公司独立董事。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52023年3月3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及考核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认为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不存在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情况。公司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有关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2023年8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本人认真审阅有关资料,对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发表独立意见,认为该薪酬方案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行业特点,符合《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管理办法》的规定,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合理;同意2022年度公司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2023年,公司不存在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

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情况。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本着独立、客观、审慎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规定的职责,忠实勤勉履职,参与了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并对各项议案进行认真审议,利用自身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积极为公司发展建言献策,促进了董事会决策的规范、科学和高效,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与规范化运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切实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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