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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兴证券: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11-19 00:00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1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金融街中

心18层第一会议室召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会议见证,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已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以及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和决议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已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法律事实进行审查判断。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文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即2025年11月1日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并同日刊登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文件》,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发布的该等公告载

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及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说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载明了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披露了会议审议的事项,告知了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姓名,提示了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公司按照会议通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社会公众股

股东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本次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1月18日在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9号

金融街中心18层第一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娟女士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前十五日刊登了会议通知;公司发出通知的时间、方式及通知内容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

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开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公告一致;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法律文件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588名,代表股份1676370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8607%;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

资者共587名,代表股份22177038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608%。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通过网络投票系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及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本所律师认为,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3、召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公告列明事项相符。公司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由股东代表和律师进行计票、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本次股东会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已对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公布。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

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并统计结果,相关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1、议案名称:《关于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673418969 99.8239 2374700 0.1416 577200 0.0345

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同意反对弃权股东类型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 股 1651030973 98.4884 24724196 1.4748 615700 0.0368

(二)涉及重大事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如下:

同意反对弃权议案议案名称比例比例

序号票数比例(%)票数票数

(%)(%)《关于东兴证券投资有限公司减

121881848598.668923747001.07075772000.2604

少注册资本的议案》《关于修订<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

219643048988.57382472419611.14856157000.2777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已经参加表决的全体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审议;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

本所律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

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经办律师:

雷丹丹律师

负责人:

徐晨律师曹江玮律师

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山西北路 99 号苏河湾中心 MT25-28 楼

电话:021-52341668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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