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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水务:江南水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1-10 查看全文

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制度

(经2023年11月9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和标准,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1/3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独立性,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1第七条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工作组

成员无需是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研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三)对董事候选人、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就任免董事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就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提

名委员会应将所有研究讨论情况、材料和信息,以报告、建议或总结等形式向董事会提供,供董事会研究和决策。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2第十一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

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召开会议,两名或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包括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委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3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在保证全

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工作制度的规定。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八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工作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条本工作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

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工作制度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工作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工作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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