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
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进一步细化《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有关利润分配政
策的条款,增加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投资者对公司经营和利润分配进行监督,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5年修订)的规定,结合《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江苏江南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或“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
环境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
二、规划制定的原则
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社会公众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同时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以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和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为前提,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制定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1(一)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
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应当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公司的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年度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等状况,提议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三)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且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
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期分红除外);
3、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购买设备或者
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购建固定资产、购买设备或者
其他经营性现金需求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2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四)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
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公司在拟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将结合不同发展阶段及资金支出安排,按照上述规定确定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的比例。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五)股票股利发放条件
1、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
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已在公开披露文件中对相关因素的合理性进行必要分析或
3说明,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
情况、资金需求和本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做出决议;董事
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需经董事会过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表决通过。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公开征集意见、召开论证会或业绩说明会、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变化、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调整后
4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应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现状、股东特别是社会公众
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明确相应年度的股东回报规划。
(二)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或遇战争、自然
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而需调整已制订好的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形成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由董事会做出决议,然后提交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的方式进行表决。
六、其他
(一)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二)本规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