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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环境: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之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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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年度股东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律意见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

2026年6月26日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12层(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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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观韬(上海)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下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下称“《自律监管指引1号》”)与《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对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进行律师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资料文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项所作的陈述和说明并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

在审查有关文件的过程中,公司向本所保证并承诺,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和所作的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该等文件、资料上的签字及印章均为真实,相关授权文件均获得合法及适当的授权;所有副本材料、复印件与正本、原件保持一致。公司已向本所全面披露全部事实,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情形。本所律师假定公司向本所作出的各项陈述和说明均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结合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完成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工作。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1地址: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99号尚嘉中心22层、12层(20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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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址Website:http://www.guantao.com邮箱 Email:guantaosh@guantao.com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依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等内容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法定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查并予以公告。

有鉴于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6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发布了《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临2026-015,下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地点、投票方式、会议审议事项、

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内容,并明确了股权登记日。

2.本次股东会于2026年6月26日13点30分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88

号中国人寿金融中心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所载内容。本次股东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3.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会议通知发布时间为2026年6月5日,

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18日,召开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本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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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3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

7772845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7.7379%。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身份,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其发起网络投票时进行核验。

(二)其他出席人员

出席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还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经办律师。

(三)会议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现场见证,本次股东会完整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载明的全部议案,具体如下:

序号议案名称非累积投票议案1关于公司《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情况及2026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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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4关于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5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综合授信的议案

6关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及2026年度财务预算的议案

7关于支付2025年度审计费用的议案

8关于续聘202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关于公司独立董事津贴和董事报酬的议案

10关于修订《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11关于公司与城投集团财务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12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13关于债务融资工具注册发行工作的议案

累积投票议案

14.00关于选举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4.01王瑟澜

14.02王龙华

14.03陈明吉

14.04赵春来

15.00关于选举上海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5.01张鹏飞

15.02李建军

15.03齐梦林

15.04傅涛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用书面投票方式表决;未出席现场会议但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股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其发起网络投票时进行核验。

本次股东会中,议案1、议案11为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为上海城投(集团)有限公司。以上关联股东未参与投票。议案

12为特别决议议案。议案1、议案4、议案7-15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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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完成计票、监票工作。网络投票的表决权统计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出具。全部投票完成后,公司结合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数据,汇总得出最终表决结果。

(三)股东临时提案或新增议案情况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的股东未提出临时提案或新增议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情况如下:

本次股东会中,议案1、议案4、议案7-15为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

议案1、议案11为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本次股东会议案12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各项议案的表决票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

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署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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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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