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专项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和《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要求,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现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了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公司现任独立董事李仁杰、王国刚、浦永灏、毛付根、陈方若和江宪
的自查文件,上述人员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况。上述独立董事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和《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