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科技龙头指数

白银有色: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13 00:00 查看全文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年1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公司与

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提升公司诚信度、核心竞争能力、持续发展能力和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证券期货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

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1第五条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为: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一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八条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

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

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节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九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

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2第十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三条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

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联系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当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五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

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节投资者说明会

第十六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

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视情况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

3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十九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节公司接受调研

第二十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

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

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调研。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

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

4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

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措施

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实中发现前款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节 上证 e 互动平台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第二十七条 公司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

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不得以互动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违规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

第三章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公司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专职部门为董事会办公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

5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担任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三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

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和积极配合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三十四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6(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十五条公司可以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可以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六条公司按照档案管理相关制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所形成的相关档案管理,可

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档案的内容分类、利用公布、保管期限等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次

会议审议通过的《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

7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