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年1月12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明确公司内部(含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保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本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总体要求
第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定,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中国证监会对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
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上级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条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1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
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九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
第十一条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二条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
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三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
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四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五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
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六条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
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确定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2(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十九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有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3(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二节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以及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
4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涉及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挂牌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有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
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5(二十八)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
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十六条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
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或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规定时间无法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的详细情况的,可以先披露提示性公告
说明该重大事件的基本情况,解释未能按要求披露的原因,并承诺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符合要求的公告。
第二十九条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
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
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一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6时,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按规定披露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披露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一)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二)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
(三)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四)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责任
第三十二条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具体事务。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负责披露信息的编制、报送和发布等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三条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
能发生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
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
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其他相关职责按照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执行。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董事会证券事务代表,协助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
7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公司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九条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四十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四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
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
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四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由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信
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及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度予以修订。
第四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
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8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四十七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积
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报告重大事件的发生和进展情况,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资料。
第四十八条公司各部门和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是本单位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
第四十九条公司各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按照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管理制度规定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五十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五十一条公司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秘书负责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等信息沟通,包括准备和提供有关信息
披露文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接待工作;按照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其聘用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与执业相关的所有资料,并确保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五十四条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
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五章信息披露程序
第五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
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五十六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9(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六)董事会办公室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整理归档。
第五十七条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及相关格式指引,按
照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股东单位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公告文件的编制或初审;
(二)按照《白银有色对外公告发布审批表》履行审批程序,经相关部门、董事会秘书、财
务总监(如涉及)、分管领导(如涉及)、总经理审核、董事长签批后,董事会办公室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按规定程序进行披露。
第五十八条信息披露公告等相关文件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归档保存。
第六章信息披露的保密和违规责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相关
信息披露流程范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及其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和报备管理制度》执行。
第六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
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二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所涉及的内部重大信息报送的单
位及相关责任人因失职或过错,导致发生内部信息应报告而未报告、内部信息报送不及时或疏漏、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对外泄露公司未经披露信息等情形,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行政和经济责任,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
10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积极、主动地接受中国证监
会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的监督工作。
第六十六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违规对外提供内幕信息的,公司有权申请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改正,并由中国证监会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第二节年报信息披露的责任认定及追究
第六十七条本章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
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六十八条本章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
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11(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七十三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十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应追究责任的情形时,公司在进
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六条及时是指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不符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2022年8月30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
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同时废止。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合并至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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