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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正集团:君正集团投资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07 查看全文

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办法

(2024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规范、有效、安全、科学的投资决策机制,保护内蒙古君正能

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经济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主要指公司为满足经营发展需要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新项目、新设立公司,对包括子公司、参股公司在内的现有公司增资,委托理财、证券及衍生品投资等事项。

上述投资不包括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原材料、低值易耗资产、劳务、服务等支出。

第三条公司投资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规划要求;

(三)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优化组合,提升资产质量;

(四)有利于公司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五)依法规范运作,科学论证与决策,控制投资风险。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各级子公司的投资行为。

第二章投资的管理机构及审批

第五条公司总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公司投资项目的分析、研究、审查、论证及评估等工作,为决策提供建议。

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为投资项目的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确定。项目负责人可根据项目情况成立项目组,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六条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根据《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君正集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君正集团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

1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七条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除前款规定外,公司发生“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不论投资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成交金额(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在连续12

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进行审计或评估,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仅达到本条第(四)项或者第(六)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可免于按照本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但仍应当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公司发生的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及

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2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九条董事会审议拟投资项目前,应由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拟提交的投资事项从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等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条投资事项未达到第八条规定的标准时,由董事长进行决策,董事长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行使决策审批职权。

第十一条投资事项涉及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另行规定的,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十二条项目负责人应按已批准的投资实施方案成立项目组,制定工作计划,并严格按照计划和要求实施。

第十三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了解进展、财务状

况和经营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公司总经理报告,并采取措施。

第十四条公司监事会、审计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公司讨论处理。监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直接向股东大会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3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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