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年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内蒙古君正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海
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
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不得违反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性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
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信息申报管理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报告。
第五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
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上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向上交所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买卖公司股票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公司章程》及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通知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本公司股票的交易行为。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
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中国证
监会《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收购
2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
和信息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买卖公司股票的限制规定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6个月的;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上交所公开谴责未满3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司法裁判,
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上交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在下列期间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3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进行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融券卖出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15个交易日向上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存在不得减持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上交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说明等;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五条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
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2个交易日内予以披露,不适用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4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五章可转让公司股票法定比例及数量计算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个自然年度最后1个交易日所持本公司发行
的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当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以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
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
出方、过入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等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责任处罚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或者本办法的规定,除由证券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处分外,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公司还可根据公司
5内部制度进行处罚或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应予以赔偿。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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