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衍生
品投资行为,加强对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强化衍生品交易风险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以及《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业务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衍生品是指场内场外交易、或者非交易的,实质为期货、期权、远期、互换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包括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也可包括上述基础资产的组合;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担保、抵押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第四条公司衍生品投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公司对衍生品投资的确认
和计量方法均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中的具体规定。
第二章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
第五条公司进行衍生品业务前应成立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由经理、财务
总监、董事会秘书等人员组成,经理任组长,财务总监担任副组长,并配备专职衍生品交易人员,负责衍生品投资的具体运作,包括衍生品投资方案的制定、衍生品投资方案的风险评估以及执行。公司资产财务部负责衍生品投资资金的调拨和管理。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对公司当期衍生品投资进行审计和监督,对衍生品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公司衍生品投资的情况将定期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参与交易的人员应充分理解衍生品交易的风险,严格执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六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前,由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或聘请咨询机构负
1责评估衍生品的业务风险,分析该业务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对突发事件及风险评
估变化情况及时上报。
第七条公司内审部门负责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前应当得到内审部门的审核同意。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权限内审批衍生品交易事项。超过规定权限的衍生品投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在董事会决议的授权范围,由公司管理层确定具体的金额和时间。
第九条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对衍生品
交易公允价值予以确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对衍生品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衍生品业务的种类及规模,不得超出经营实际需要
从事复杂衍生品交易,不能以套期保值为借口从事衍生品投机。
第三章衍生品业务的审议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衍生品投资的审批机构,各自在其权
限范围内对公司的衍生品投资做出审批。审批权限为:衍生品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50%(含10%,不含5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对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衍生品交易,经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可在经审批的交易总额度内循环使用。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投资应当履行关联交易表决程序。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对衍生品投资业务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业
务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决策、执行,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四章衍生品业务的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跟踪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公允价
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开展的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变化情况,并于每季度末向公司管理层报告。
第十四条对于不属于交易所场内集中交收清算的衍生品交易,公司衍生品
2投资工作小组应密切关注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变动情况,定期对交易对手的信用
状况、履约能力进行跟踪评估,并相应调整交易对手履约担保品的头寸。
第十五条公司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应根据已交易衍生品的特点,针对各类
衍生品或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止损规定。
第十六条公司内审部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投资工作小组的相关业务记录
进行审查,重点是审查衍生品业务是否依照公司的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同时公司审计部应当定期对衍生品风险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进行审查,及时发现存在的内控缺陷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七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已开展的衍生品投资情况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相关内控制度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十九条公司开展衍生品业务,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未按照本
制度规定执行的,并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公司管理考核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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