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218证券简称:吉鑫科技公告编号:2025-014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暨
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1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指定信息媒体变更情况
公司原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鉴于公司与《上海证券报》签订的信息披露服务合同将于
2025年5月31日到期,自2025年6月1日起,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
更为《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公司所有公开披露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报刊、网站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对《上海证券报》长期以来提供的优质服务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鉴于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情况如下:
原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170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为刊登第170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为刊登公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第172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第172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1/3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174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第174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上公告。
第176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第176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证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
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应的担保。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最低限额。
第18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第182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
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证券时报》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进行清偿。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3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
会授权管理层办理修改《公司章程》事宜。
特此公告。
江苏吉鑫风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