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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煤业:法律意见书

公告原文类别 2022-11-16 查看全文

国嘉源律师事务所

JIAYUANLAWOFFICES

致: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710

敬启者:

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章程》;

2、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于2022年10月29日发布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陕西煤业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5、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1

6、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相关文件。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2022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并决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二)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2年10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做出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日期、地点、提交会议审议的事

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三)2022年11月15日上午9时,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陕西省西安

市高新区锦业一路2号陕煤化大厦2310室举行。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总经理

王世斌先生主持。

(四)本次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

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

午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

11月15日上午9:15至2022年11月15日下午15:00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会议通知的发出以及会议的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一)本所对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司A股股东的股票帐户卡、身份

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含表决权)和身份证等进

行了验证。

(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上

海证券交易所验证其身份。

2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四)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

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综上,本所认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

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

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公司非关联股东代表、监事及律师清点表

决情况及监票。

(三)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

投票的计票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的表决结果为计算依据。

(四)本次股东大会逐项表决并以普通决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关于公司收购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南矿

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2、《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

(五)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和网络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同时,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关于公司收购

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

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调整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对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之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计票。

(六)本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关于公司收购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和陕西煤业化工集团神南矿业有限公司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和《关于调整

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发生金额的议案》,关联股东陕西煤业化工集团有

限责任公司均已回避表决。

3

综上,本所认为:

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认为: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

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特此致书!

(以下无正文)

4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陕西煤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

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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