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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港: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 04-11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港 --%

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广州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申请暂缓披露、豁

免披露临时报告,或者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申请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披露的信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

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依法依规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

1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适用范围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

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

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

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2(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

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

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

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标准及内部流程

第十一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如

下:

(一)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办法》等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送重大信息。在报送过程中,如认为相关信息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暂缓披露或豁免披露情形,应第一时间填写《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1),完整列明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具体内容、申请原因、法规依据、暂缓或豁免期限等内容,并同步提交

3《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上述材料经本部门或分子公司负

责人签字确认后,报送至董事会办公室。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以及子公司负责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董事会办公室将上述资料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核,对符合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上报董事长批准。

(三)申请事项经董事长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暂缓或豁免披露。相关人员应签署《保密承诺函》。

(四)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

者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规定》的规定,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

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三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

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

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4(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

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广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宜,应遵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附件:1.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审批表

5附件1:

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登记审批表

登记人:登记日期:

申请部门/人员申请时间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内容

□国家秘密信息密级

□商业秘密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临时报暂缓或豁免的方式告中的有关内容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暂缓或豁免的文件类型□一季度报告□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日常交易

□关联交易□重大诉讼、仲裁

□客户名称□供应商名称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核心技术信息□对外投资信息

型□主要经营业务信息□主要控股参股信息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其他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额外事项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是□否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涉及)

6是否已提交暂缓或豁免事□是□否

项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否□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其他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暂缓或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申请部门及其负责人意见年月日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月日董事长审批意见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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