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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上海银行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2-28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229证券简称:上海银行公告编号:临2024-010

优先股代码:360029优先股简称:上银优1

可转债代码:113042可转债简称:上银转债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

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4年2月27日

(二)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园路18号中国金融信息中心3楼上海厅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1、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65

2、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股)8821269075

3、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比例(%)62.092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由公司副董事长施红敏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及表决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17人,施红敏副董事长、杨德红独立董事、黎健董事、应晓

明董事、甘湘南董事等5人出席会议,金煜董事长、叶峻董事、顾金山董事、孔旭洪董事、李正强独立董事、孙铮独立董事、陶宏君董事、庄喆董事、郭

锡志董事、董煜独立董事、肖微独立董事、薛云奎独立董事因其他公务等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2、公司在任监事5人,贾锐军监事会主席、汤伟军外部监事、张磊职工监事、丁兵职工监事等4人出席会议,葛明外部监事因身体原因未能出席本次会议;

3、公司董事会秘书李晓红出席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00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住所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

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A股 8632043584 97.8549 188989084 2.1424 236407 0.0027

2.00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提案

2.01议案名称:修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同意反对弃权

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8572789153 97.1832 248215522 2.8138 264400 0.0030

2.02议案名称:修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8820580870 99.9922 659705 0.0075 28500 0.0003

2.03议案名称:修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8820580870 99.9922 659705 0.0075 28500 0.0003

2.04议案名称:修订《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8820580870 99.9922 659705 0.0075 28500 0.0003

3.00议案名称:关于发行资本类债券的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

(%)(%)

A股 8820756070 99.9942 484505 0.0055 28500 0.0003(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议议案名同意反对弃权

案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序(%)(%)号

3关于发378244661699.98644845050.0128285000.0008

行资本类债券的提案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2、3为特别决议提案,均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提案1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过半数通过。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律师:刘东亚、吴思钰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上网公告文件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报备文件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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