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
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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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四月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致: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下称“本所”)受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就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下称“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等事项所涉及的法律事项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本次股东会相关的文件、资料,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有效表决权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
效表决等事项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公司及其他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或个人不得为任何其他目的而依赖、使用或引
用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本所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和有效表决等事项的
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如下意见:
1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法律意见书
正文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2026年4月4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地点、登记方式、投票方式等予以通知、公告。
2026年4月23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年度股东会取消部分议案的公告》,因独立董事候选人黄江东先生尚需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公司本次股东会暂取消选举黄江东先生为独立董事的子议案,即取消14.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之子议案14.02《黄江东》,除上述取消议案外,《股东会通知》的其他事项不变,并将取消该议案后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情况予以通知、公告。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4月24日13:30在日月光集团总部
1楼会议室(上海市浦东新区盛夏路 169号 B栋 1楼)召开。本次股东会会议召
开时间、地点、方式与公司公告一致。
3、本次股东会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
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与公司公告中告知的时间一致。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本
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主持。
2、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股权登记日(2026年4月17日)收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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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享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权利。
3、根据以现场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其授权代表的情况以及网
络投票相关信息,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6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35919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54%。
4、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本所律师以现场方式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资格经验证,本次股东会未提出新提案。
五、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1、根据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对本次股东
会的全部议案进行了表决,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了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结果依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信息确定。
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与公司本次股东会并表决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共69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359193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8454%。
3、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1)关于《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7029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82%;
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078%;弃权719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855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85%;反对144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077%;弃权71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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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于《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677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68%;
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11%;弃权36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830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197%;反对204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527%;弃权36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76%。
(3)关于2025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3385338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71%;
反对1741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8%;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33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8533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371%;反对174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298%;弃权44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1%。
(4)关于银行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7284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99.9351%;
反对11467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24%;弃权44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8808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1117%;反对11467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553%;弃权44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30%。
(5)关于金融衍生品交易额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6207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37%;
反对246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34%;弃权522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7731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72%;反对24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837%;弃权52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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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权股份数的0.0391%。
(6)关于控股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67725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323%;
反对1181334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643%;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82965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0735%;反对118133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8811%;弃权608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4%。
(7)关于续聘2026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3702785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792%;
反对2143309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167%;弃权73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1%。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18551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3467%;反对214330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5986%;弃权732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47%。
(8)关于续聘2026年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447688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43%;
反对43000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4%;弃权416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60008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481%;反对43000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207%;弃权416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312%。
(9)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及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40593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8986%;
反对179330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976%;弃权667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22117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8.6126%;反对179330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3375%;弃权66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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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股份数的0.0499%。
(10)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61148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832%;
反对2315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126%;弃权764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4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76388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703%;反对231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1726%;弃权764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571%。
(11)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77440758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6.6495%;
反对614515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3.3471%;弃权602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3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7255997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54.1202%;反对6145151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45.8347%;弃权602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451%。
(12)关于调整股份回购价格上限及回购用途的议案
表决情况为:同意183539418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9713%;
反对493811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68%;弃权313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有表决权股份的0.001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4658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6082%;反对493811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3683%;弃权31392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0.0235%。
(13)关于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
a. 陈昌益
表决情况为:同意1810274302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426700股。
b. 魏镇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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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为:同意180845664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6609039股。
c. 汪渡村
表决情况为:同意1810618464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8770862股。
d. Chang Dan Yao Danielle
表决情况为:同意181701530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5167699股。
e. Neng Chao Chang
表决情况为:同意1813785549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1937947股。
f. Andrew Robert Tang
表决情况为:同意1815417776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3570174股。
(14)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本议案采用累积投票表决。
a. 仓勇涛
表决情况为:同意181097507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9127473股。
b. 郭薇
表决情况为:同意1808916815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07069213股。
c. 张莉
表决情况为:同意1817142591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115294989股。
4、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前述表决情况,本次股东会审议的所有议案均获得股东会审议通过,其中,涉及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议案,已由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授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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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应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结论意见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认为,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8(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本法律意见书于年月日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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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承办律师:
陈毅敏吴永全彭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