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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股份: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5-2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华贸中心3号写字楼34层邮政编码100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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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关于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2025年5月20日14点

00分在浙江省桐乡市凤凰湖大道518号桐昆集团总部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年度

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中国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以下称“中国法律法规”)及《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宜(以下称“程序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以及根据决议内容刊登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议案和决议及会议资料等,同时听取了公司及相关人员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或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该事实的了解,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程序事宜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必需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所出具之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谨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5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召开本次股

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4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等指定信息披露

媒体上刊登了《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

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会议出席对象、股权登

记日、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并说明了公司股东均有权亲自出席股东大会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共审议15项议案,为《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2025年预计担保的议案》《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开展2025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关于开展2025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于公告载明的地点和日期如期召开,其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表(包括股东及/或股东代理人,以下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7名(代表9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95657988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1325%。

经验证,本所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的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代表358名,代表股份847865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571%。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2、参加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股东代表(不含持股5%以下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下同)共计代表363名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为

853587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812%。

3、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经验证,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1、现场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股东代表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2、网络投票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

统投票的方式,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年5月20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

系统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5月20日9:15-15:00。

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份数和表决结果等情况。

3、表决结果

现场表决参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

公司当场公布了现场投票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经参加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代表的有效投票表决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2《关于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3《关于2024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4《关于2024年年度报告全文和摘要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5《关于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149161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4695%;反对371667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3541%;弃权150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764%。

议案6《关于2024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12719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2121%;反对3894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627%;弃权192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252%。

议案7《关于2024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12928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5.2366%;反对38831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4.5492%;弃权182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42%。

议案8《关于聘请2025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07940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5012%;反对9726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395%;弃权3066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3593%。

议案9《关于公司与子公司之间2025年预计担保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6260266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73.3406%;反对2258472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6.4585%;弃权171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09%。

议案10《关于授权公司及子公司2025年度融资授信总额度的议案》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11《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确认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3个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01《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1801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192%;反对10172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16%;弃权161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1892%。

11.02《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陈士良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1654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020%;反对1017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915%;弃权176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065%。

11.03《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情况》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195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374%;反对993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636%;弃权169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90%。

议案12《关于2025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议案共有3个子议案,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2.01《与控股股东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桐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盛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磊鑫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214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599%;反对976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35%;弃权167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66%。

12.02《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

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公司股东陈士良属于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不纳入有效表决权总数。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2148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599%;反对9761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435%;弃权167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66%。

12.03《与其他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预计》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2026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6456%;反对98630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1554%;弃权1697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0.1990%。

议案13《关于开展2025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议案14《关于开展2025年度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840454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98.4614%;反对112914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1.3228%;弃权1841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2158%。

议案15《关于发行超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该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经验证,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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