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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塔证券: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公告原文类别 2023-04-21 查看全文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Beijing DeHeng Law Offices (KunMing)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西园路 126号“融城优郡”B5幢 3、4层电话(传真):0871-63172192邮编:65003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冯楠律师、施浩律师出席贵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3年3月

29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并于2023年3月

31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4月20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

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20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922212505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1543%。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1423110855股,

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1711%;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2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249910165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9831%;

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066979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50%,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关于审议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预计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实施公司2023年度债务融资及授权的议案》《关于实施公司2023年度债务融资工具可能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选举公司监事的议案》

《关于审议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共十一项议案,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其中,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回避表决,结果均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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