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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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作为贵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本次指派冯楠律师、白骑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现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就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相关问题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根据贵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及公开披露的信息,表明贵公司已于2025年8月27日召开了董事会会议,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决议,并于2025年8月29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媒体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5日9:30在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55号附1号红塔大厦16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时间与通知公告时间间隔15天以上,会议召开的具体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也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由贵公司董事长景峰主持,符合法律、法规及贵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8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97,041,7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84%。本次股东会无出席
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出席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80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3,797,041,7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5384%;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80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为173,772,012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858%,其资格均合法有效。此外,贵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审议了《关于审议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共一项议案,并进行了表决,结果以符合贵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同意通过了以上议案。
四、结论意见
根据以上事实和文件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为《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关于红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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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志旭
承办律师:
冯楠
承办律师:
白骑款
二O二五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