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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集团: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 01-01 00:00 查看全文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5年12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六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注:独立董事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称为独立非执行董事,以下相同)。

第四条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三分

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1—第五条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战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若公司董事长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则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由董事会办公室协调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并提供资料。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2.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

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3.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4.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5.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6.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2—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向战略委员会决策提供材料,公司

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第十一条战略委员会召集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以现场或

通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视频、邮件、传真等方式)召开,会议通知需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有紧急事项时,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委员或其他列席人士可以电话或视频会议等通讯方式参与会议及作出表决。

—3—第十五条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战略委员会应获充足资源以履行其职责,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向公司索取所需资料或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若有任何董事发出合理通知,应公开有关会议纪录供其在任何合理时段查阅。

第十九条会议纪录应对会议上各董事所考虑事项及达致的

决定作足够详细的记录,其中应该包括董事提出的任何疑虑或表达的反对意见。会议纪录的初稿及最后定稿应在会议后一段合理时间内先后发送委员会全体成员,初稿供成员表达意见,最后定稿作其纪录之用。

第二十条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除非战略委员会受法律或监管限制所限而不能作此汇报(例如因监管规定而限制披露)。

第二十一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

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4—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经董事会批准后自印发之日起生效实施。原2012年3月30日生效的《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修订)》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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