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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汽集团:广汽集团2024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2025-06-21 查看全文

A 股代码:601238 A 股简称:广汽集团 公告编号:2025-046

H 股代码:02238 H 股简称:广汽集团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02元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26-2025/6/272025/6/27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5年5月23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24年年度

2.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14799854股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 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及公司回购专户持股情况,公司本次利润分配以利润分配实施公告确定的股权登记日 A 股总股份数 7383697595 股,扣除 A 股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回购股份 14799854 股后,即以 A 股

7368897741 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 元(含税),共计派发 A 股现金红利

147377954.82元(含税)。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参考价格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公司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A 股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A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本次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不涉及送股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份未发生变动,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 A 股总股份数摊薄调整后计算的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 A 股股份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A 股总股

份数=7368897741×0.02÷7383697595≈0.01996(元/股)。

公司本次 A 股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1996)÷(1+0)=(前收盘价格-0.01996)元/股。

三、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股权登记日最后交易日除权(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2025/6/26-2025/6/272025/6/27

四、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除公司自行发放的对象外,公司其余 A股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2.自行发放对象广州汽车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3.扣税说明(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2元,待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

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及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1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后每股人民币0.018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

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0.02元。五、有关咨询办法

本次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0-83151139特此公告。

广州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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