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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港: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原文类别 2024-03-29 查看全文

青岛港 --%

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审计工作和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青岛港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

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四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1-员会规定的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近三年没有因证券期货违法执业受到注册会计师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程序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

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2-(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协助审计委员会进行会计师事务

所的选聘,组织、协调、开展选聘具体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并提供与会计师事务所相关的信息;与会计师日常沟通联络;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约定的审计工作;收集整理对会计师工作质量评估的相关信息等。

第七条公司招标采购部门负责依据公司采购管理相关规定,实施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招投标相关工作。

第八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过程。

第九条公司证券事务主管部门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有关的法人治理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

第十条公司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以

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3-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十一条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拟定选聘文件,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评价要素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

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

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选聘文件经讨论后提交审计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启动招标采购流程。

(二)招标采购部门按照要求发布选聘文件,牵头成立评标小组,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按照要求报送招标采购部门。

评标小组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4-评标小组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

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三)评标小组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形成评标报告,拟定中标人。

(四)审计委员会对拟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客观评价,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当说明原因,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二条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

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三条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8年。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8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

-5-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10年。

第十四条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十五条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

公司审计业务满5年的,之后连续5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四章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

物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

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

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

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

告和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

-6-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3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10年。

第二十条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高信息安全意识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7-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履行信息安全保护义务,依法依规依合同规范信息数据处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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