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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中国平安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上海证券交易所 08-21 00:00 查看全文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6版)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程序,保证本公司依法及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

《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公司证券分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

本公司按照本公司证券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

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或涉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简称“国家秘密”)。

1第四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

如关乎一项未完成的计划或商议,或者是属于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业秘密,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

披露该信息:

(一)属于核心机密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本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

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本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实质或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本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

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可以依法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如本公司拟作出的披露是被香港成文法则或

香港法庭命令所禁止,或会构成违反香港成文法则或香港法庭命令所施加的限制,可以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第七条如本公司拟作出的披露是被香港以外地区的

法律法规、法院命令、执法机构或当地政府机关所禁止或违

反其作出的限制,本公司应当按照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

2相关规定向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申请办理豁免披露。

第八条依照本制度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本公司已采取有效及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暂缓或

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且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九条除本制度第七条规定情形外,本公司按照证券

上市地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等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

豁免业务的,可无须事前向有关监管机构申请,由本公司根据本制度自行审慎确定并规范处理。

第十条在不抵触本制度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拟

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在不抵触本制度前述规定的情形下,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打包、汇总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

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3第十一条本公司依照本制度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

披露处理的,应当由本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经本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生效并执行。本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归档保管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本公司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和事项内容;

(四)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五)暂缓披露的期限;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七)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士的书面保密承诺;

(八)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还应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以及披露对本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二条已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

4之一的,本公司应当在合理切实可行范围内及时披露:

(一)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三)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四)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

本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

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三条本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

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本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十四条本公司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不符合相关法律

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的,本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及相关义务。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本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监管规则以及《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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