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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保: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15 00:00 查看全文

Ernst &Young Hua Ming LLPLevel17,Ernst&Young TowerOriental Plaza, 1 East Chang An AvenueDongcheng DistrictBeijing,China100738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邮政编码;100738 Tel电话:+861058153000Fax传真:+861085188298ey.com

关于对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审核问询函回复的专项说明

上海证券交易所: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审计了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集团”或“发行人”)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财务报表(以下统称“2024年度和2025年度财务报表”),并分别于2025年3月27日和2026年3月26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5)审字第70011685_A01号和安永华明(2026)审字第70011685_AQ1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审阅了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止六个月期间的中期财务报表(以下简称“2026年中期财务报表”),并于2026年8月28日出具了编号为安永华明(2026)专字第70011685_A12号的审阅报告。

我们对2024年度和2025年度财务报表执行审计程序的目的,是对2024年度和2025年度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是否公允反映了发行人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财务状况以及2024年度和2025年度的合并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对2026年中期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的目的,是对2026年中期财务报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有限保证,不是对2024年度和2025年度财务报表及2026年中期财务报表中的个别项目的金额或个别附注单独发表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贵所”)于2026年10月9日出具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 (上证上审 (再融资)〔2026〕325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我们以对上述2024年度和2025年度财务报表所执行的审计工作和对2026年中期财务报表执行的审阅及核查工作为依据,对贵所就审核问询函中提出的需由申报会计师进行核查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2:关于诉讼仲裁

根据申报材料,截至报告期末,发行人存在多起大额诉讼仲裁尚未了结。

请发行人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相关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相关情况说明

(一)请说明报告期内公司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的未决诉讼或仲裁情况,相关事项是否会对公司日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截至2026年6月30日,人保集团及境内各分支机构作为被告、被申请人在境内法院、仲裁机构进行的、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4,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42宗(其中,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4,000万元至1亿元(含本数)的为11宗;单笔争议标的(本金)在1亿元以上(不含本数)的为31宗)。

关于上述42宗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其中28宗已取得一审判决(一审判决未生效,相关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的案件判决中涉及人保集团的争议金额合计约为143,561.10万元,另外14宗尚未取得一审判决或一审判决已被撤销的案件的诉讼请求中涉及人保集团的争议金额约为646,933.06万元,分别占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为0.42%、1.90%,所占比例较低。前述案件的案由包括保险合同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及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等,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上述案件的涉案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较低,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会构成本次发行的实质性法律障碍。

(二)相关预计负债计提是否充分

截至2026年6月30日,人保集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计提负债,相关计提充分。前述42宗案件按照计提保险合同负债、其他负债和未计提进行分类分析,具体情况如下:

1、8宗案件为与保险合同赔付义务相关的案件,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相关规定,发行人已结合案件具体情况、保单责任等因素,对相应的保险合同计提已发生赔款负债合计60,243.57万元,并纳入“保险合同负债”进行列报。

2、20宗案件与保险合同赔付义务无关,且发行人经过评估后认为其很可能败诉,根据相关诉讼的一审判决情况,已计提负债81,995.26万元,并纳入“其他负债”进行列报。

3、剩余14宗案件,因截至2026年6月30日尚在审理阶段,预计判决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无法可靠估计发生可能性及金额,人保集团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认为该类案件尚未达到计提负债的条件。即使相关案件判决结果对发行人不利,亦不会对人保集团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其中1宗案件诉讼请求涉及人保集团争议金额为623.73万美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报告期末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约人民币4,248.18万元。

二、申报会计师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我们执行了如下核查程序,包括:

1、获取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30日单笔争议标的金额(本金)大于人民币4,000万元的未决诉讼及仲裁案件清单、预计负债明细以及相关案件的已发生赔款负债明细,将预计负债余额与报表核对一致,将相关案件的已发生赔款负债明细与账面记录核对一致;

2、询问发行人相关案件计提预计负债或已发生赔款负债的原则和情况,选取样本检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内部制度要求;

3、针对截至2026年6月30日重大未决被诉案件,向发行人询问案件背景、案件进展,及了解发行人对于案件分析的判断较2025年末是否发生变化。选取样本向外部律师发送询证函或查阅相关法律支持文档,了解并评估案情最新进展对于财务报表可能产生的影响。

(二)核查意见

基于我们执行的上述核查工作,我们认为,发行人说明的上述案件的涉案争议金额占发行人截至2026年6月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权益的比例较低,不会对人保集团的日常经营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了解的信息一致;发行人对上述相关案件负债计提充分的说明在所有重大方面与我们在问询回复过程中审核的会计资料及了解的信息一致。

本说明仅供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就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26年10月9日出具的《关于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文件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用途。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余印印

中国注册会计师:张小东

中国北京

2026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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