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会议资料
2025年10月30日北京
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30日(星期四)上午9时00分开始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中国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88号中国人保大厦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30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
召开当日的9:15-15:00。
会议召集人: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会议议程:
一、宣布会议开始
二、介绍会议基本情况、监票人和计票人
三、审议各项议案
四、填写表决表并投票
五、休会、统计表决结果
六、宣布现场表决结果
2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事项
普通决议案:
1、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2、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3议案一
关于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的议案
各位股东: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截至2025年6月30日,母公司报表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79.47亿元(人民币,下同)。建议
2025年中期股利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5元(含税),以总股本
44223990583股为基数,共计分配33.17亿元。
按上述金额分红后,公司偿付能力仍保持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提案人: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4议案一之附件
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应根据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业务发展情况、经营业绩和股东回报等因素,拟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公司2025年中期经审阅的母公司净利润为56.56亿元(人民币,下同),形成的新增可供分配利润为56.56亿元,加上2025年期初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余额74.64亿元,减去2024年度现金分红51.74亿元后,2025年6月底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为79.47亿元。
建议2025年中期股利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0.75元(含税),以总股本44223990583股为基数并取整,共计分配33.17亿元,完成上述分配后,本级剩余46.30亿元未分配利润。按上述金额利润分配后,公司偿付能力仍保持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要求1。
H股的股利将以人民币或等值港币支付,适用汇率为股东会宣布派发股息前一周中国人民银行授权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银行间外汇市场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的平均值。
1截至2025年6月末,人保集团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76%,按人民币33.17亿元进
行利润分配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仍保持充足水平,满足监管要求。
5议案二
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机制,优化授权管理体系,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有关部门政策文件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拟对集团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进行修订。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强化集团合并管理,明确对外投资及其资产处置和核销、对外担保、对外捐赠等五类事项的授权实行合并管理。二是细化对外投资的类别,明确投资性不动产等投资类别的授权。三是新增机构设立调整、法人机构治理事项、日常经营管理与审批等三类事项的授权。修订后的授权方案见附件。
以上事项,已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股东会审议。
附件:《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修订稿)
提案人:董事会
2025年10月30日
6议案二之附件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对董事会授权方案
(第一次修订,2025年10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本公司股东会对下列事项授予董事会行使以下审批权限:
一、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一)债券(债权)投资
1.集团以下投资事项授权董事会审批:中国国债、央票、国际
金融组织债券、评级为投资级及以上主权国家及地区政府债券、地方
政府债券(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国家开发银行债券、政策性银行
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
2.除上述品种外,对单个债券(债权)发行主体当年投资金额
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合并口径,下同)10%的,以及对无足额担保的投资级以下单个债券(债权)发行主体的投资金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的,由董事会审批。
3. 集团及各财务并表子公司(含 SPV)对同一主体的投资应全额累计计算。商业养老金、系统外第三方资金不计算在内。
本项所称“债券(债权)投资”主要包括:企业债、公司债、
金融债券、次级债券/资本补充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商业
票据、PPN、抵押担保债券等标准化债券产品。
7(二)股权投资
1.集团单个项目当年新增直接股权投资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值2%的,由董事会审批。
2. 集团及各财务并表子公司(含 SPV)对同一主体的投资应全额累计计算。
本项所称“股权投资”指以自有资金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
(三)投资性不动产
1.集团单笔且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2%的,由董事会审批。
2. 集团及各财务并表子公司(含 SPV)购置同一投资性不动产
应全额累计计算。商业养老金、系统外第三方资金不计算在内。
本项所称“投资性不动产”指以物权或项目公司股权形式持有
的、以获取长期租金收益或资本增值为主要目的的商业写字楼,不包括本单位购置的自用性写字楼。
(四)非标准化产品投资
1.集团当年对单个非标准化债权产品发行主体投资金额不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4%的,以及对无足额担保的投资级以下单个债权发行主体的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1%的,由董事会审批。
2.对单个非标准化股权产品投资金额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值4%的,由董事会审批。
3. 集团及各财务并表子公司(含 SPV)对同一主体的投资应全额累计计算。商业养老金、系统外第三方资金不计算在内。
8本项所称“非标准化产品”指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私募证券
投资基金、股权投资计划等非标准化股权产品,以及债权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和信托计划等非标准化债权产品。
除上述之外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授权董事会审批。
二、委托资产管理的审批权限
1.董事会负责审定集团资产战略配置方案及调整方案。本项所
称“资产战略配置方案”指集团采用委托及自营方式进行资金运作,按照资产管理机制于年初制定的资产战略配置方案。
2.关于保险公司委托资产管理及保险资金运用的相关监管规定中授权或可授权董事会行使的职权(不包括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不动产、非标准化产品等)。
三、资产购置的审批权限
(一)固定资产
集团公司房地产等固定资产购置,预算内,单笔且年度累计不超过20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预算外,单笔不超过5000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3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二)科技系统
集团公司科技系统购置,预算内,单笔且年度累计不超过5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预算外,单笔不超过5000万元且年度累计不超过3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三)其他资产
集团公司其他资产购置,预算内,单笔且年度累计不超过2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预算外,单笔不超过2000万元且年度累计不
9超过8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批。
四、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
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比照对外投资和资产购置(预算内)的审
批权限分类进行授权,拟处置资产金额按账面净值计算。对于固定资产处置,还需满足当年处置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之和不超过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33%。
本项所称“资产”包括债券(债权)资产、股权资产、投资性
不动产、固定资产、科技系统以及其他资产。本项所称“资产处置”包括转让、置换、债务重组等行为,但不包括以有关资产提供担保行为和赠与行为。
五、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资产核销的审批权限比照资产处置审批权限减半对董事会进行授权,拟核销金额按账面净值计算。
本项所称“资产”包括债券(债权)资产、股权资产、投资性
不动产、固定资产、科技系统以及其他资产。
六、债务融资的审批权限
(一)发行债券
1.集团公司发行债券,股东会不向董事会作出授权。
2.集团公司可按年度制定债券发行计划(设定限额)提交股
东会审议后在限额内授权董事会并转授权管理层发行,若突破限额,须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其他对外融资
集团公司其他对外融资,单笔及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10计的净资产值5%的,由董事会审批。
七、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担保,以及集团下属各级法人机构为公司股东或者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各层级股东会不向董事会作出授权。
2.集团下属各级法人机构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提供担保
或业务经营条款中实质承担担保责任,单笔不超过10亿元的,由董事会审批。集团及各财务并表子公司(含 SPV)对同一主体的担保应全额累计计算。
3.对负有差额补足义务,或者向有关主体出具维好协议等实质
承担担保责任的,依照担保授权进行管理。
八、对外捐赠的审批权限
1.集团单笔不超过800万元的对外捐赠事项,以及年度累计不
超过上年净资产的万分之一(上限为2500万元,下限为1000万元)加上年净利润万分之三之和的年度对外捐赠计划,由董事会审批。
2.对遭遇突发重大事件地区的援助如超过年度计划,授权董事
会审批(需三分之二以上董事表决通过)。
当年总额应按照集团合并报表口径全额合并计算。对于未并表,但集团实质控制的企业,其捐赠额度按该企业捐赠金额乘以集团穿透后的持股比例,计入集团合并口径捐赠总额。
九、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1.集团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不超过最近一
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值1.5%的交易,由董事会审批。
2.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授权方案其他条款对相关事项另
11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机构设立调整的审批权限
1.集团及集团下属各级法人机构设立事项,按照股权投资审批权限执行。
2.其他事项全额授权董事会审批。
3.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授权方案其他条款对相关事项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法人机构治理事项的审批权限
集团下属各级法人机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决策事项,除本授权方案明确除外的,授权集团公司董事会决策。
十二、日常经营管理与审批
1.除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由股东
会决策的事项和以上条款规定的事项以外,其他经营管理与决策权限,由董事会与管理层依据相应规定、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
2.在股东会授予的权限范围内,董事会可以根据需要,将有关
权限部分授予管理层。
附注:
1.授权方案中所述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等,除非特定说明,
均指集团合并口径相关会计数据。
2.授权方案有关金额为不含增值税人民币金额,外币应折算为
等值人民币,相关金额或比率均包含本数。
3.根据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定、监管要求需提请股东会、董事
12会审议事项按照“孰严”原则确定审议层级。
4.董事会应每年对本授权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报告
给股东会,股东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决议的形式对相应授权进行补充或调整。
5.对外投资类资产处置、核销实行合并管理,集团及各财务并
表子公司(含 SPV)对同一主体的资产处置、核销应全额累计计算。
固定资产、科技系统、其他资产等其他类资产的处置、核销实行穿透管理,集团公司按本授权方案第三项“资产购置”执行,各财务并表子公司(含 SPV)按本授权方案第十一项“法人机构治理事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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