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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交通银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公告原文类别 2023-10-28 查看全文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

所上市规则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董事会对本行内幕信息管理承担总的决策、推

动与质量保证工作,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上报监管机构等事宜。

第三条本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按照本办法做好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内幕

信息知情人对本行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公开或泄漏内幕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有关本行经营

1敏感信息、重要财务数据或其他对本行证券市场价格有较大影响

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本行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本行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网站正式公告。

第六条本行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本行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本行的重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订立的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

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本行经营管理中出现重大损失;

6.本行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7.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本行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

11.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12.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213.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14.股权激励计划;

15.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

大损害赔偿责任;

16.本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

要财务指标;

17.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本行上市地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能够接触或获取本行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1.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3.本行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4.由于所任本行职务或者因与本行业务往来可以获取本行

内幕信息的人员;

5.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6.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7.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8.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9.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本行若发生重大资产重组、高比例送转股份、导致

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要约收购、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的规定。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本行各部门、各分支

机构、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

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相关主体(以下简称“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

负责组织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1)。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负责对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本行股东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本行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

4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分阶段送达本行,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第十二条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本行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本行在内幕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

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流程: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后两个工作日内,填写

5《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相关主体按如下分工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1.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收集本单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及各子公司根据法律法规、证券

监管机构规定,需向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并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本行的股东及其关联方掌握本行内幕信息的,由股东收集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4.本行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资产

评估机构、广告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行工作职责而

掌握本行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来的总行各部门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5.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手方以及涉及本行并对本行

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由总行牵头部门收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上述主体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之前,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报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第十四条本行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本行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本办法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

2),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

6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本行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并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五章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公开前,相关职能部门或单位应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本行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证券。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力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八条董事会办公室有权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内幕

信息知情人及其关联方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妥善保管载有内幕信息

的纸质文本和电子存储介质,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也不得在本行内部宣传平台或载体上(如内部网站、刊物等)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条本行文印人员在印制涉及内幕信息的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规定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在印制过程中,污

7损废弃的文件资料应按规定集中统一销毁。

第二十一条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存储和传输涉及内幕

信息的文件资料时,应通过内网环境计算机进行。

第二十二条依据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要求对外报送内

幕信息的,经办人员应书面提示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并将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子公司在实施本

办法过程中,对是否属于内幕信息认定不明确的,应及时与董事会办公室联系确认。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本行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行为进行自查。若存在上述或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本行将视情节轻重,依照本行有关规定或者提请有关部门、机构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纪律处分;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的,本行可依据《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机构

的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本行应在做出相应处罚决定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上

市地上市规则,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处理。本办法与新颁布实施的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地上市规则有抵触的,以新颁布实施的法

律、行政法规或上市地上市规则为准。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本行原《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办法》(交银董〔2010〕11号)、《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附: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2.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9附1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证券简称交通银行证券代码601328业务类型报送日期

(YYYY-MM-DD)首次信息披露日期

(YYYY-MM-DD)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知情人类型自然人姓知情人所在单职务/证件类证件号知情日期亲属关知悉内知悉内知悉内登记人登记时间备注

名/法人名 身份 位/部 岗位 型 码 (YYYY-MM-DD) 系名称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YYYY-MM-DD)

称/政府部门地点方式阶段门名称

10附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报备时间:

重大事项登记筹划决策进展阶段时间方式所涉人员名单姓名部门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备忘事项

报备单位(盖章):负责人(签字):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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