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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交通银行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上海证券交易所 06-27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9/11/12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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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度股东会于2026年6月26日(星期五)9时30分在上海市银城中路188号交银金融大厦召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经公司聘请,委派张宽律师、包智渊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本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相关会议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向本所律师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的、真实的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的要求,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本所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发表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是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6年4月29日召开的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已分别于2026年6月5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于2026年6月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刊登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和会议资料,并决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网络投票适用于 A股股东)召开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6月26日9时30分在上海市银城中路188

号交银金融大厦召开。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向 A股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

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6月26日9:15至15:00。

公司已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等公

告告知全体股东,并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6月22日。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177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663147071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96786%。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持有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的代理人持有股东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个人有效身份证件。该等股东均于2026年6月22日即公司公告的股权登记日持有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公司股票。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代理人)的资格,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验证。

会议由公司董事长任德奇主持。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表决采取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或互联网投票系统对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议案的表决按《公司章程》及公告规定的程序由本所律

师、股东代表等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工作。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投票结束后统计。

根据现场出席会议股东的表决结果以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的网

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关于交通银行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二)《关于交通银行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交通银行202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交通银行2026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议案》

(五)《关于聘用202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六)《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七)《关于交通银行2024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八)《关于交通银行2024年度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对议案3、议案5、议案6、议案7、议案8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

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

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壹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后接签署页)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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