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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交通银行H股公告(2)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31 00:00 查看全文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規則

(2004年7月30日本行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2005年11月18日本行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修訂,

2011年8月18日本行第六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修訂,

2012年3月28日本行第六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修訂,

2014年4月29日本行第七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2022年6月28日本行第十屆董事會第一次會議修訂,

2025年10月30日本行第十一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行)董事會決策機制,完善本行治理結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章程》)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

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制定本工作規則。

第二條本行董事會設立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根據

本工作規則和董事會的授權開展工作,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報告工作。審計委員會主要負責審核本行財務信息,對本行內部及外部審計、內部控制等進行監督、檢查和評價,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等。審計委員會應加強與本行董事會下設其他專門委員會及高級管理層的溝通。

第二章人員組成

第三條審計委員會由五至七名非執行董事組成,其中

獨立董事應當過半數,並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應根據有關上市規則及其他監管要求,具備適當專業資格,或者具備適當會計或相關財務管理專長。

第四條審計委員會設主任委員一名,由獨立董事中會

計專業人士擔任,負責主持委員會工作。主任委員每年在本行現場工作的時間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主任委員的主要職責為:

(一)主持委員會會議,確保委員會有效運作並履行職責;

(二)確定每次委員會會議的議程;

(三)確保委員會會議上所有委員均了解委員會所討論的事項,並保證各委員獲得完整、可靠的信息;

(四)確保委員會就所討論的每項議案都有清晰明確的結論,結論包括:通過、否決或補充材料再議;

(五)提議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

(六)簽發會議決議或會議書面審議意見;

(七)本工作規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條審計委員會委員和主任委員由董事長、二分之

一以上獨立董事或者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並由董事會批准。

第六條審計委員會委員的任期與董事任期一致,每屆

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委員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獨立董事成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六年。期間如有委員不再擔任本行董事職務或應當具有獨立董事身份的委員不再具備法律、

法規規定及本行《章程》所規定的獨立性,自動失去委員資格。

第七條在審計委員會委員成員低於法定最低人數,或

欠缺會計專業人士,董事會應當盡快根據上述第三條至第六條的規定補足委員人數。在新成員就任前,原成員仍應當繼續履行職責。

第三章職責權限

第八條審計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權限為:

(一)檢查公司財務,包括但不限於審核本行的財務信息

及其披露,檢查會計政策及實務,監督財務狀況和財務報告程序,並對財務報告發表意見;(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要求其糾正損害本行利益的行為;對違反法律、行

政法規、本行《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

級管理人員提出解任的建議,給本行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對其提起訴訟;

(三)提議聘用、續聘或者解聘為本行財務報告進行定期法定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及負責具體實施事項;審核相關審計費用和聘用條款;

(四)監督及評估本行與外部審計機構之間的關係及外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包括但不限於,外部審計機構的獨立性以及審計程序的有效性);

(五)指導、監督、考核和評價內部審計工作,以及內部審計制度及其實施;

(六)協調本行高級管理層、內部審計部門及相關部門與

外部審計機構的溝通,確保內部審計部門在本行內部有足夠資源運作並具有適當地位,並對其工作成效實施監督;

(七)監督及評估本行內部控制的有效性,檢查內部控制(包括財務控制)制度及其執行情況;

(八)評估本行員工舉報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或其他不正

當行為的機制,以及本行對舉報事項作出獨立公平的調查,並採取適當行動的機制;

(九)受理本行員工及其他與本行有交易者(如客戶及供應商)以非公開及不具名方式向委員會提出其對本行不當事宜的關注;

(十)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會議;

(十一)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十二)對本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履行信息披露職責的行

為進行監督,關注本行信息披露情況,發現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應當進行調查並提出處理建議;(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章、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本

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本

行《章程》規定的以及董事會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九條審計委員會在廣泛搜集會計師事務所信息的基礎上,對聘用、續聘、解聘或者不再續聘為本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提出建議,並提交董事會審議。

審計委員會根據董事會委託,負責落實為本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聘用的實施工作,組織編製選聘會計師事務所招標文件,選派委員參加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會計師事務所。

審計委員會應向董事會說明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以及聘用條款及酬金的公允性。

審計委員會應及時處理與會計師事務所辭職或解聘有關的事宜。

第十條審計委員會應當監督為本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

所工作的獨立客觀性、審計程序的有效性,以及督促外部審計機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嚴格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嚴格執行內部控制制度,對本行財務會計報告進行核查驗證,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審慎發表專業意見。

審計委員會應與外部審計機構討論和溝通審計範圍、審

計計劃、審計方式及在審計過程中發現的重大事項。

如外部審計機構對本行財務會計報告出具非標準審計意見,審計委員會負責審核該審計意見及涉及事項的專項說明,並將審議意見向董事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就外部審計機構提供非審計服務制定政策,並予以執行。

第十一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時

限內審議本行的財務會計報告,對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提出意見,並將審議意見向董事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重點關注本行財務會計報告的重大會計和

審計問題,以及財務報告中所載有關財務匯報的重大意見,特別關注是否存在與財務會計報告相關的欺詐、舞弊行為及

重大錯報的可能性,監督財務會計報告問題的整改情況。審計委員會的審議意見應特別說明下列事項:

(一)重大會計政策及實務的變更;

(二)涉及重要判斷的地方;

(三)因審計而作出的重大調整;

(四)持續經營的假設及任何保留意見;

(五)是否遵守會計準則;

(六)是否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規定對財務信息披露的要求。

第十二條審計委員會如發現財務會計報告存在財務造

假、重大會計差錯等問題,應當在事先決議時要求本行更正相關財務數據,完成更正前審計委員會不得審議通過。

審計委員會成員無法保證定期報告中財務信息的真實

性、準確性、完整性或者有異議的,應當在審計委員會審核定期報告時投反對票或者棄權票。

第十三條就第十一條所述事項,審計委員會應保持與

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的溝通,並至少每年與為本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召開兩次會議。同時,審計委員會應認真考慮有關報告及賬目中所反映或應反映的重大事項及本行財務負

責人、內部審計或外部審計機構提出的事項。

第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應及時督促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具體包括:

(一)確定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工作的時間安排;

(二)督促外部審計機構在約定時限內提交審計報告,掌握年報審計工作整體進度;

(三)在外部審計機構進場前審閱本行編製的財務會計報表,並與外部審計機構討論審計性質、範疇以及有關匯報責任;在外部審計機構進場後加強溝通,並在其出具初步審計意見後再次審閱財務會計報表;

(四)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形成書面意見後提交董事會審核;向董事會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年度審計工作總結;(五)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本行股票上市地證

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的規定,在年度財務報告中披露有關文件。

第十五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及時檢查下列事宜,並向董

事會報告:會計師事務所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內部控制制度向本行高級管理層提出的重大疑問和《審核情況說明函件》,本行員工就會計記錄、財務賬目或內部控制制度等向本行高級管理層提出的重大疑問。

審計委員會應檢查和監督高級管理層對上述事宜作出及時回應或採取適當措施,並應確保董事會及時回應前述《審核情況說明函件》中提出的事宜。

第十六條審計委員會定期審議本行年度財務預算方

案、年度財務決算方案和利潤分配方案,並將審議意見向董事會報告。

第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應當對內部審計機構開展本行業

務活動、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財務信息的監督檢查過程進

行監督指導,並參與對內部審計機構及其負責人的考核。

審計委員會定期聽取內部審計工作情況報告,審議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及督促實施,對內部審計的適當性和有效性提出意見,督促重大問題整改,並向董事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當聽取本行內部審計部門的工作報告,並及時審閱或聽取內部審計部門提交給本行高級管理層的重要

審計報告、審計發現重要問題整改情況報告等。

第十八條審計委員會定期審議本行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估內部控制制度設計的適當性和執行情況,督促內部控制缺陷的整改,並向董事會報告。

審計委員會應與高級管理層討論內部控制制度,確保高級管理層已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並應研究有關內部控制事宜的重要調查結果及高級管理層的回應。

審計委員會如發現本行存在內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認定存在財務造假、資金佔用、違規擔保等問題,應當督促後續的整改與內部追責等工作。第十九條審計委員會向董事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應當以書面形式向董事會提出。董事會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在收到提議後十日內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的書面反饋意見。

第二十條審計委員會在董事會不履行法律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審計委員會決定自行召集股東會會議的,須書面通知董事會,同時向證券交易所備案。審計委員會應在發出股東會會議通知及股東會決議公告時,向證券交易所提交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委員會自行召集的股東會會議,由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主持。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時,由過半數的審計委員會成員共同推舉的一名審計委員會成員主持。

審計委員會自行召集的股東會會議,董事會和董事會秘書應予配合,董事會應當提供股權登記日的股東名冊。董事會未提供股東名冊的,主任委員可以持召集股東會會議通知的相關公告,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獲取。主任委員所獲取的股東名冊不得用於除召開股東會會議以外的其他用途。

審計委員會自行召集的股東會會議,會議所必需的費用由本行承擔。

第二十一條審計委員會根據職責審議其他事項的,應當將審議意見向董事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經董事會專門授權,審計委員會有權對授權範圍內的事項作出決定。審計委員會應及時向董事會報告授權事務處理的情況。

第四章議事規則

第二十三條審計委員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員不能或者拒絕履行職責時,由過半數的審計委員會成員共同推舉一名獨立董事成員主持。第二十四條審計委員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審計委員會可根據需要召開臨時會議。當有兩名以上審計委員會委員提議時,或者審計委員會主任委員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五條審計委員會召開會議,應至少提前三天

書面通知全體委員,並提供相關會議文件。特別緊急的情況下,會議通知和會議文件的送達可以不受前述時限的限制,但應在合理時間內發出通知。

會議通知可以專人送達或通過傳真、掛號郵件或電子郵件等形式發出。

第二十六條審計委員會會議可採取現場會議或書面傳簽形式召開。

會議採取現場會議方式的,可以採用電話、視頻或其他即時通訊方式為委員參加會議提供便利,委員通過上述方式參加會議的,視為出席現場會議。

會議採用書面傳簽方式的,須在會前經主任委員提議並經其他委員同意後,方可召開。

第二十七條審計委員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出席方可舉行。會議的表決方式為舉手表決或記名投票表決,每一名委員有一票表決權。

會議向董事會提交的審議意見,必須經全體委員的過半數同意。審計委員會委員中若與會議討論事項存在利害關係,須予以迴避。因審計委員會委員迴避無法形成有效審議意見的,相關事項由董事會直接審議。

第二十八條審計委員會委員須親自出席會議,並對審

議事項表達明確的意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時,應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並將該意見記載於授權委託書,書面委託其他委員代為出席並發表意見,也可通過郵件、傳真或書面形式對審議事項表達意見。授權委託書須明確授權範圍和期限。每一名委員最多接受一名委員委託。

獨立董事委員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會議的,應委託其他獨立董事委員代為出席。第二十九條審計委員會召開會議時,根據情況,可邀請本行其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內部審計人員、財務人

員、法律人員以及為本行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代表、法律顧問等人員列席會議並提供必要信息。

第三十條審計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以聘請中介機構

為其決策提供專業意見,費用由本行支付。

第三十一條審計委員會會議須製作會議記錄。出席會

議的委員、記錄員須在會議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作為本行檔案永久保存。

審計委員會會議通過的審議意見,須以書面形式提交董事會;審議意見應當由主任委員簽字確認,作為本行檔案永久保存。

第三十二條出席會議的委員及其他人員均對會議所議

事項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擅自洩露相關信息。

第五章委員會辦公室

第三十三條審計委員會下設辦公室,為委員會的日常

辦事機構,負責信息收集、研究支持、日常工作聯絡和會議組織等工作。審計委員會辦公室(下稱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由董事會辦公室承擔,財務管理部、審計監督局、內控合規部╱法律事務部等部門協同配合。

第三十四條委員會辦公室的職責包括但不限於:

(一)負責委員會的日常運作;

(二)負責籌備委員會會議、做好會議記錄、文件資料歸檔等工作;

(三)負責做好委員會審議研究事項的前期準備,對提

請委員會審議的材料進行審查,並向委員會提交報告及會議文件;

(四)協調安排委員列席或旁聽本行有關會議和進行調查研究;

(五)協助委員掌握履職所需信息,並根據需要提供專

業協助;(六)推動落實委員會和委員提出的意見建議,對委員會關注的重點工作或事項進行跟蹤、反饋或監督;

(七)委員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除非有特別說明,本工作規則所使用的術

語與本行《章程》中該等術語的含義相同。

第三十六條本工作規則未盡事宜,依照法律法規、銀

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本行股票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

券交易所規定及本行《章程》有關規定,並結合本行實際情況處理。本工作規則與新頒佈實施的法律法規、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規定有抵觸的,以新頒佈實施的法律法規或上市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工作規則由董事會制定及修訂,經董事會批准通過之日起施行。原《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工作規則》(交銀董[2022]6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八條本工作規則的解釋權屬於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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