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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动力:关于向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 10-29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601330 证券简称:绿色动力 公告编号:临 2026-053 转债代码:113054 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 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二批):2026 年 10 月 28 日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72 万股 *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第二批):3.93 元/股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更新稿)》(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 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28 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 2026 年 10 月 28 日为预留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 件的 4 名激励对象授予 72 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 3.93 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况 (一)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4 年 1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及其他相关议案。 2、2025 年 10 月 11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53),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批复》(京国资〔2025〕61 号),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3、2025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更新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4、2025 年 11 月 18 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25-068)。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3 日至 2025 年 1 月 13 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及公告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5、2025 年 11 月 19 日,公司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及相关议案,并与股东会决议同步披露了《关于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6、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20 日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及 公告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7、2025 年 12 月 2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首次和预留部 分(第一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8、202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披露了《关于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与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结果的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23 日完成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 3577 万 A 股限制性股票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的 136 万 A股限制性股票的相关登记手续。 9、公司于 2026 年 10 月 13 日至 2026 年 10 月 23 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及 公告张贴的方式,在公司内部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名单提出的异议。 10、2026 年 10 月 28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二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名单及名单公示情况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 《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 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 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 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 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 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 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 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 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 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 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均不存在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2、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10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 7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的具体情况 1、预留授予日(第二批):2026 年 10 月 28 日。 2、预留授予数量(第二批):72 万股。 3、预留授予人数(第二批):4人。 4、预留授予价格(第二批):3.93 元/股。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 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以下价格之一: *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 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 50%; *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6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 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的 50%; * 预留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标 的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 50%。 (3)若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 60%。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6、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本计划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 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72 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 日起 24 个月、36 个月、48 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 如下表所示(包括预留部分): 解除限售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时间比例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 36 个月 3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 36 个月后的首个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 48 个月 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 48 个月后的首个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 60 个月 3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7、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二批)激励对象和数量: 获授的限制性股 姓名 职务 占授予总数比例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票数量(万股) 管理、技术和业务 72 1.7844% 0.0517% 骨干(4 人) 合计(4人) 72 1.7844% 0.0517%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 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A 股股票均未超过 公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A 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总股本的 10%。 (4)上述授予总数为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 总额 4035 万股;上述公司总股本为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总股本 139345 万股。 公司《激励计划》于 2025 年 11 月 19 日经公司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共 210 万股,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应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预留部分(第一批)已授予限制性股票 136 万股,本次预留部分(第二批)拟授予限制性股票 72 万股,剩余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2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将不再授予。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激励对 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符合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以 2026 年 10 月 28 日为预留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4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二批)72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经自查,本次预留授予(第二批)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有关规定,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预留授予(第二批)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 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留授予(第二批) 限制性股票数量 总费用 2026年 2027年 2028年 2029年 2030年(万股) 72.00 278.64 17.81 100.31 92.15 48.89 19.48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对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限制性股 票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董事会确定的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数量和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及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关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本次预留部分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公司章程》、本激励计划及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六、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预留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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