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1330证券简称:绿色动力公告编号:临2025-076
转债代码:113054转债简称:绿动转债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2025年12月2日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数量:136万股
*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3.56元/股
根据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于2025年12月2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4年12月2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二)2025年10月11日,公司披露了《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获得北京市国资委批复的公告》。(三)2025年10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更新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文件的议案》,该议案已经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2025年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
(四)2025年11月18日,公司披露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司于2025年1月3日至2025年1月13日通过公司内部网站及公告张贴的方
式对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
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对本次公示相关内容提出的异议。
(五)2025年11月19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与股东会决议同步披露了《关于公司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六)2025年12月2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及首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第一批)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上述议案,并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及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一)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公司及激励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可依据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未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计部对上市公司业绩或者年度财务报告提出重大异议;
(3)发生重大违规行为,受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
(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或内部控制评价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6)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经济责任审计等结果表明未有效履职或者严重失职、渎职的;
(2)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
(3)在任职期间,有受贿索贿、贪污盗窃、泄露上市公司商业和技术秘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声誉和对上市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等违法
违纪行为,并受到处分的;
(4)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给上市公司造成较大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5)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6)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7)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8)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9)依据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10)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和预留授予(第一批)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条件已成就。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预留授予(第一批)激励对象均不存在
《管理办法》第八条所述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3名预留授予(第一批)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同时,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均已成就。
同意以2025年12月2日为预留授予日,向3名激励对象预留授予(第一批)
136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情况
(一)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日(第一批):2025年12月2日
(二)限制性股票预留授予价格(第一批):3.56元/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的50%;
2、以下价格之一:
(1)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
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2)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交
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3)预留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会决议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
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的50%。
3、若公平市场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的,则授予价格不应低于公平市场价格的60%。
(三)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股普通股
(四)预留授予限制性股票(第一批)激励对象和数量:
限制性股票数量姓名职务占授予总数比例占公司股本比例(万股)
成苏宁董事长1002.4783%0.0718%管理、技术和业务骨干(2人)360.8922%0.0258%
合计(3人)1363.3705%0.0976%
注:1.本计划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2.以上激励对象均不在首期激励对象名单内。
3.激励对象中没有持有公司5%以上股权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 A 股股票均未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1%。公司全部有效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 A股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总股本的10%。
5.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本计划通过公司股东会审议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72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相应授予部分股权登记日
起24个月、36个月、48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期及各期解除限售时间安排如
下表所示(包括预留部分):
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时间比例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36个月33%
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48个月33%
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48个月后的首个首次及预留授予的
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完成相应登记日起60个月34%
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
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该期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若公司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该等股票将一并回购。
四、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授予日股票收盘价与授予价格之间的差额作为每股限制性股票的股份支付成本,并将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
经测算,本次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批)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预留授予(第一批)限制总费用2025年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性股票数量(万股)
136458.3213.31165.00158.9085.3135.82
上述结果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上述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仅为测算数据,最终结果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董事会确定的预留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本激励计划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预留授予(第一批)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六、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六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经公司自查,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日前6个月未有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七、律师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
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预留部分(第一批)
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公司章程》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相关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已履行现阶段应当履行的法定程序。公司预留部分(第一批)授予符合《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公司章程》和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八、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公司
本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的调整、首次授予、预留授予等事项的确定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绿色动力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日



